政府采购中某质疑程序的纠纷意见

2020/02/13 16:51:07 查看1162次 来源:信欣欣律师

  一、案情陈述

  某政府部门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的《xx知识库》在预公告阶段,投标人x公司提出书面建议,认为供应商y公司存在虚假响应采购项目要求,其提供的产品mm侵犯x公司及z医学会的知识产权,因此建议该采购人取消y公司参加最后报价的资格。

  二、法律分析

  1、经采购人核实,x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目前不足以证明y公司的知识库产品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而x公司在其补充建议中并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证据证明y公司提供的知识库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我们认为,此处知识产权纠纷不应按照x公司的理解,即因其知识库产品的知识产权合法性遭到其他方质疑即认定其存在知识产权纠纷。而x公司也仅是单方提出y公司知识库产品侵权,并没有任何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或者法院的生效判决。同时,y公司已向采购人提供证据,证明其知识库产品得到某出版社的授权,因此,在x公司此次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进一步证明y公司知识库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认定y公司的产品存在采购文件中所述的“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并不恰当。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以及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如若采购人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取消y公司的最终报价资格,y公司有权采取上述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3、x公司第二次发出的补充建议程序上存在瑕疵。X公司提出的补充建议名称是《关于<质疑书>的补充建议》,而建议书中也多次提到被质疑方是y公司。而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第(一)款:“在采购结果预公告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但不得以供应商质疑的形式提出。”x公司第一次提出异议也是建议而不是质疑的方式提出,但在后来的补充建议上却变成了对质疑书的补充建议,明显不符合事实以及若干意见的规定。

  三、结论

  X公司建议的事项及理由不成立,采购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继续完成采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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