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2020/02/14 12:53:18 查看2807次 来源:侯志涛律师

  【要旨】本文是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的分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法律问题】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只能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法院包括哪些法院?

  【经典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167号

  【案件查明事实】中银公司诉称:楼展涛、楼松涛一审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并要求确认房产权属,由中银公司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涉及实体问题。楼展涛、楼松涛欲借执行异议程序确认房屋权属并完成产权过户手续,其诉讼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恶意改变案件管辖行为。根据楼展涛、楼松涛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楼展涛、楼松涛因索要工程款而对房屋享有权利,该权利关系是否合法、有效,需经法院审理认定,故本案应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2017)新民初75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分析】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经查,一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6)新民初6号民事裁定,查封涉案房产,楼展涛、楼松涛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作出(2016)新民初6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楼展涛、楼松涛的复议申请,楼展涛、楼松涛向一审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为执行法院。依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银公司主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中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执行异议与复议、执行异议之诉专业律师解读】

  从立法表述来看,立法者将执行异议之诉定义为与原生效裁判文书相区别的独立的一个新的诉讼。既然是一个新的独立诉讼,其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原裁判文书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也不相同,不再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而是确定由执行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执行法院了解案情,便于执行。本着“审执分立”的原则,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由执行法院的审判庭负责,而不是执行庭负责,对于执行法院的裁判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不必担心执行法院地方保护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一旦向某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就由该人民法院负责案件的执行,由该人民法院的执行机关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对执行异议不服的,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也只能向该执行法院其他执行异议之诉,而不能向其他执行案件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对于委托执行的,由于执行法院指定的是实际执行的法院,故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向受托法院提起。

  据此又产生一个新的法律问题: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案外人有十五天的起诉期限,但是该期限内,执行法院将案件委托另一个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执行,此时,案外人是向原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还是向新受托的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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