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认罪认罚中的作用

2020/02/20 21:51:10 查看1406次

  2018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正式确立了,对于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原则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刑事案件。“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对个别细节或是罪名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表面认罚背地里串供、毁灭证据、转移财产,不赔偿损失的,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应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依法从处理。一般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该制度的适用不仅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要求必须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为前提,以律师、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为保障。

  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认罪认罚程序中。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律师的主要工作包括:1、通过阅卷和会见了解案情;2、对认罪认罚案件相关事项发表意见;3、作为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在场人;4、对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提出异议。基于有效辩护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和公诉人的沟通、解释、说明工作也是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重要工作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可见,“认罪认罚”程序是从侦查阶段开始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认罪认罚”的建议。《刑事诉讼法》更是明确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必须有律师参与,且规定了律师在审判阶段可以对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因此,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律师都可以参与认罪认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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