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形成锁链,房屋确权成功

2017/01/19 15:08:39 查看870次 来源:聂喜保律师

不动产登记薄是不动产物权归属的凭证,即不动产登记薄具有推定物权有效成立的证明作用,但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物权的实际状态与登记薄记载的状态不符,则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予以变更或要求确认其物权。日前,本律师即成功办理一起房屋确权案件,运用完整的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证明记载于他人名下的房屋为原告所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房屋确权请求,并支持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

赵甲、赵乙是两兄弟,在深圳合伙经营一家外贸公司。2010年下半年,赵甲欲购买一套房屋给父母居住,但因为其已经在深购买了一套房屋,按当时的购房政策,第二套按揭房首付款需支付50%。赵甲资金周转不够,便与赵乙协商以赵乙的名义购买,赵乙表示同意。于是,赵甲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看房,与卖方洽谈,并以自己的名义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给付购房定金,给付中介费,通过赵乙名下的公司账户支付首付款。后又以赵乙名义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地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屋过户到赵乙名下。房屋交付后,赵甲对房屋进行了简单维修,并添置部分家电,房屋交父母居住。后父亲去世,母亲随赵甲生活,房屋空置,赵甲欲卖掉房屋。此时,因公司经营股权问题,赵甲与赵乙产生矛盾,赵乙强行占居房屋,并称房屋是自己委托赵甲购买,房屋的权利人是自己。

亲友调解未果。赵甲找到本律师,请求法律帮助。

本律师了解事情全部过程,并审查相关证据后,认为:一、本案必须通过诉讼才能确权;二、从事实求实的角度出发,房屋确实为赵甲购买,但因为赵甲与赵乙未签订任何协议,而房屋产权证为赵乙所有,从物权法角度,赵乙推定为房屋权利人。赵甲要求确认房屋权利人为自己,必须有充分的、完整的、能形成证据锁链的证据,要使法官能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否则,官司很难胜诉。三、从目前掌握的证据,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要完善证据。四、证据链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1、购房动议,即谁提出购房,购房目的是什么;2、委托中介看房的情况,谁委托的,谁与中介看房,谁在中介的居间下与卖方达成购房协议;3、定金、中介费支付的情况,谁支付定金、中介费;4、首付款情况,因为首付款是以赵乙的名下账户支付,要证明该款是赵甲支付,需证明赵乙的账户不是其本人的账户,而是公司账户,该账户支付的首付款来源于赵甲;5、房地产过户时费用的支付情况,即办理过户手续是谁支付的费用;6、房屋按揭款的支付情况,即按揭款由赵甲支付的证据;7、房屋交付后由谁实际支配、使用的情况,相关物业、水电费用的承担情况;8、房屋空置后赵甲委托中介卖方的证据;9、赵乙强行占居房屋的证据。

赵甲听了本律师的分析,委托本律师办理此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帮助完善了以上证据。首先,本律师做了两份调查笔录。调查了赵甲和赵乙的母亲,母亲事实求实的介绍了赵甲买房的动议、经过及后来维修房屋添置家电的情况、缴纳物业、水电、煤气费用的情况;调查了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证实了赵甲委托介绍房源、与卖方谈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其次,赵甲本人提取了银行流水清单,证明房屋首付款由赵甲账户转账到赵乙账户再从赵乙账户支付给卖方的事实,证明了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从自己卡中支付的事实,按揭款由自己的卡转给赵乙名下卡并注明“房贷”“按揭款”等用途的事实;搜集了公司往来单据,证明赵乙名下的银行卡是公司结算使用卡的事实;还有相关银行贷款合同、煤气合同、物业管理合同虽然写着赵乙的名字,但留的联系方式却是赵甲,证明赵乙是认可赵甲是实际购买人的事实;委托中介卖房时中介公司出具的钥匙收据,证明房屋为赵甲的事实。

在上述证据收集完成后,本律师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为赵甲所有,并在此基础上要求赵乙将房屋过户给赵甲。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追加按揭抵押银行作为第三人,最终判决支持了赵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直接证据对己方不利时,收集了完整的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而且使证据链牢不可破。

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聂喜保

201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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