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被暴力伤害算工伤吗?

2017/01/19 15:08:44 查看263次 来源:许永胜律师

法院:员工上班期间受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开县一娱乐城员工李某在上班时遭遇暴力伤害,为此,对于李某受伤行为是否属于工伤,引发相关各方争议不断。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由于开县人民政府在对李某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过程中,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法院判决其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同时,法院确认员工上班期间受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事实:20131026凌晨1时许,开县一娱乐城服务员李某在上班期间,被一包房客人扔酒瓶,随后李某找到值班主管钟某到现场进行协调处理。钟某等人到现场后,同样遭到该包房客人殴打,双方随后发生抓打,李某手臂被砍伤。

   20131120,经开县公安局汉丰派出所民警调解,李某与致害人就受到的伤害达成赔偿协议。

   201459,开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李某与娱乐城从2013916起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2014610,李某向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723,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与包房的一名客人曾在20139月底发生过纠纷,因此李某受到的伤害是因个人纠纷引起,而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李某不服该决定,随后向开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开县人民政府受理李某申请后,在没有通知娱乐城负责人参加复议程序的情况下,于2014930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决定撤销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讼诉:娱乐城不服状告当地政府

   开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娱乐城认为这份决定与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县政府在行政复议期间,未通知其参与复议程序,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娱乐城还认为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于是,娱乐城便一纸诉状将开县人民政府告上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娱乐城的说法,开县人民政府不予认可。其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开县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并不是必须通知娱乐城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其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第三人受到他人暴力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第三人为保护自身安全和维护工作场所内的经营秩序,与主管人员在与他人协调过程中受到对方故意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并且,本案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同时李某也称,他是在娱乐城上班期间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判决:员工上班期间受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及李某的工伤认定于娱乐城有利害关系,其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但开县人民政府未通知娱乐城参与行政复议程序,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作出对娱乐城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行政复议程序违法。

   同时,法院还认为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不仅包括其履行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职责,也包括必要情况下维护工作场所秩序、安全等职责。

   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被他人扔酒瓶后,找主管人员进行协调处理时被他人暴力致伤,其找主管协调处理是维持场所秩序,保证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具有履行工作职责的性质。

   李某与他人虽在过去存在恩怨,但本案有证据证明李某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李某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开府复决[2014]10号行政复议决定虽然程序违法,但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鉴于开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为程序上的违法对复议结果本身不产生实际影响,并考虑第三人李某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法院对这份决定的效力予以确认。娱乐城要求撤销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开府复决[2014]10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开府复决[2014]10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法说: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有多大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判案时有自由裁量权,而对于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享有自由裁量权,也许还是一个新鲜话题。但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当下,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究竟享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有无具体的法律规定?对此,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了解读。

   法官称,判断行政程序是否违法的标准,除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范之外,还应当包括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决定、命令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依法行政提出的行政程序要求。

   通过分析本案,法官解释,虽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开县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是否通知娱乐城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程序享有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仍必须符合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坚持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其关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定,系国务院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的基本程序要求。特别是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决定,更应当注意程序上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尊重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案中,开县人民政府未通知娱乐城负责人参与行政复议程序,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作出对娱乐城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行政复议程序违法。

律师说法:1、行政复议程序是否违法,判断依据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各项其它规范性文件。本案法官引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县政府仅仅对规范性文件做狭义理解无疑是造成程序违法的原因,随着法制化的推进,行政程序合法将有更高的要求。

2、就本案实体方面,县政府和法院都一致裁定娱乐城承担工伤赔偿主体,较好地保护了劳动者权益。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