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拆迁安置房有“我”的一份吗?

2020/02/29 15:03:48 查看1254次 来源:张忠明律师

  导读

  男方父母的房产拆迁时,女方享有人口安置面积,离婚时女方享有何种权益?本期案例说的就是这么一个事情,当事人从离婚纠纷打到分家析产纠纷,从一审打到再审,耗时四、五年,最后终于有了个说法。因篇幅等问题,本期案例主要就其中的分家析产纠纷给大家说道说道。

  案例背景

  2015年6月16日,周某某与夏某被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后,夏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7月2日,夏某起诉周某某、周某(周某某之父)、王某(周某某之母)要求分家析产,后于2015年12月22日撤回起诉。

  2016年6月22日,夏某起诉周某某要求分家析产,后法院依法追加周某、王某作为该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夏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裁定该案按夏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例概况

  2017年1月20日,原告周某、王某、周某某将夏某诉至法院,主张判令夏某将在常州市天宁区A处被拆迁房屋拆迁过程中所享有的50平方米安置面积权益归并给原告周某、王某、周某某。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有:常州市天宁区A处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为周某。2011年11月21日,周某就常州市天宁区A处被拆迁房屋拆迁安置事宜与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根据该协议书,街道办事处确认给予周某、王某、周某某、夏某安置房建筑面积310平方米,即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的2套、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左右的1套。根据所附拆迁户情况明细表载明,周某某可安置面积50平方米,夏某可安置面积50平方米,另该户因已婚未育可安置面积50平方米。2014年,被拆迁户周某接受安置房3套。

  一审有关拆迁安置房权益的部分判决如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中,其中5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权益归夏某享有,夏某享有的5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权益归并给周某、王某、周某某所有,周某、王某、周某某应支付夏某归并款人民币175000元,该款由周某、王某、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

  夏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有关拆迁安置房权益的部分改判为:两套安置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由周某、王某、周某某共同享有;剩余一套安置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由夏某享有。待安置房屋领取权属证书条件成就时,双方均有义务协助对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周某、王某、周某某房屋折价归并款112220元。

  二审判决后,各方都向省高院提起了再审,再审结果均为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答疑

  1、夏某、周某某离婚时是否处理拆迁安置房?

  由于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为周某(即周某某的父亲),涉及第三方,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并未对拆迁安置房进行处理,离婚纠纷判决中仅明确夏某作为常州市天宁区A处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口,在夏某没有其他住所且被拆迁人没有另行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夏某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2、夏某对拆迁安置房享有何种权益?

  首先要解决的是,三套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属问题,即该三套房屋是周某、王

  某、周某某、夏某的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周某某和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一、二审及再审法院都认可,拆迁安置房是基于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以及人口安置面积结合而来的,因此,属于周某、王某、周某某、夏某的家庭共同财产。

  其次,夏某对于拆迁安置房享有何种权益。对此,一、二审法院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一审法院认为:1、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拆迁户情况明细表,夏某可获得5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安置权益。因原、被告就安置房建筑面积安置权益享受事宜矛盾激烈,为妥善处理相关矛盾,夏某所享受的5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安置权益宜作归并处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该安置房建筑面积安置权益归并给周某、王某、周某某为妥,周某、王某、周某某应支付夏某相应归并款。2、被拆迁户已婚未育照顾5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权益,该被拆迁户已婚未育照顾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权益系该户所享受,且系为生育子女所预设,故该被拆迁户已婚未育照顾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权益不属于周某某及夏某个人所应享受之权益。二审法院认为:1、关于已婚未育照顾的50平米人口安置面积,考虑到该户的正常安置人口只有周某某、夏某两人,且确因周某某与夏某婚后未育才符合相关照顾的政策规定,故在安置结束、周某某与夏某离婚、该预留的人口安置面积已不具备具体人口的居住保障功能的情况下,夏某主张应将该50平米已婚未育的照顾面积在周某某和夏某两人间进行分配,符合实际,本院予以支持,并认为一人一半、各得25平米安置权益为宜。2、鉴于夏某主张自己离婚后没有其他住处、经济困难,而周某、王某、周某某也未举证证明夏某有其他居所,故本院对于夏某主张归并房屋的上诉意见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夏某享有75平米安置权益的事实及其经济状况,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应将三套房屋中面积最接近于夏某享有的安置面积的一套归并给夏某,夏某应向周某、王某、周某某支付房屋折价归并款。分析一、二审法院的观点,本律师认为,本案中,已婚未育照顾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权益的归属认定、离婚后一方是否有住处等因素会影响到拆迁安置房的归并处理。

  案例启示

  对于离婚时涉及拆迁安置房权属分割问题的,收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具体安置方案方面的证据至关重要;处理方案上是归并安置房权属还是支付房屋折价归并款,还需要取决于案情的具体情况,案件当事人若想争取安置房权属归并给自己的话,应积极阐明归并理由并进行举证。

  (案例来源: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终1767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3359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2921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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