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8 15:23:58 查看2192次 来源:毛庆尊律师
民事起诉状
(不服仲裁裁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毛庆尊律师:18790571562(微信手机同号)
原告:吕××,男,×族,农民,××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现住××,联系号码××。
被告:××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王××,经理,住所××,联系号码××。
请求事项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35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双倍工资106500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7月12日,原告吕××受聘于被告××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任工程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15000元。
20××年3月16日,被告以产品设计出错为由将原告辞退,并无故扣除原告工资3500元。
被告自聘用原告以来,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银行发给原告20××年7月12日—20××年3月16日的工资,有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为证。因此,被告应支付上述期间共8个月的双倍工资106500元:
一、20××年8月份8500元;
二、20××年9月份15000元;
三、20××年10月份15000元;
四、20××年11月份15000元;
五、20××年12月份15000元;
六、20××年1月份15000元;
七、20××年2月份15000元;
八、20××年3月份8000元。
20××年3月15日,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双倍工资。
20××年4月2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仲裁案〔××〕××号)认为原告在求职时所填写的《××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应聘人员履历表》(被告提供),可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故裁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
但是,原告认为,《××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应聘人员履历表》不是《劳动合同》,该表既缺乏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即没有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而且存在欺诈性,因为原告的签名在履历表的上半部,签名时间是20××年7月8日,而公司的签名却在履历表的底部,时间是20××年8月12日,这是被告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本人毫不知情,所以不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只能认定该履历表为公司同意其人力资源部门招聘原告的批单。
因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支持前列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一、考勤表
二、××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三、工作交接表
四、原告吕××身份证
五、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
六、××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应聘人员履历表
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 年 月 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xs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