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如何评价“知假买假”涉敲诈勒索?

2020/03/24 14:50:06 查看996次 来源:朋礼松律师

  关于“知假买假”涉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思考

  近期律师接触了一起“购物打假”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案子,并且目前还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其实,早在2018年,律师就已接触过一起因打假引发的敲诈勒索案,当时关于罪与非罪的问题,律师就和办案机关进行过交涉,后因该案未继续委托,后续结果也不得而知。现在,又接触到这类案件,脑海中总有一些想法,不吐不快。

  职业打假中的“知假买假”者,到底是不是消费者?

  其实,我们经常看到很多人标榜自己是“职业打假人”。一般情况下,职业打假者往往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即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卖假货商家的索赔目的。那就回到第一个问题上,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那职业打假中的“知假买假”者,到底是不是一种正常的存在,该不该被“抵制”?

  从近几年的趋势来看,职业打假者的“活动圈”,官方给限制得越来越小了。从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中就可以看出,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针对食药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开始进行严格限制。其核心观点在于,“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因此,“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也就是说,判断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等行为,应根据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因生活消费需要等来进行判断。显然,从律师的角度来说,我是不认可的。

  诚如,青岛中院在其(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中给出的意见: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具体内容可详见判决书)

  所以,消费者的成立,不应依托于购买者的主观动机,也不论其对所购买商品的真假或优劣是否存在“知情”,而在于他所购买的物品发生在日常消费的流通领域,其对应的卖家也属于市场流通中的销售主体,那自然而然建立的买卖购销关系,理应将买家归属于合格的消费者。

  “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咋就触犯敲诈勒索罪了呢?

  不管是律师2018年所办案件,还是最近新接触的案件,都难逃一个问题,那就是在“知假买假”的前提下,在索赔过程中,索赔手段如何才能算“过限”?

  我们都知道,消费索赔并非当然属于敲诈勒索,只有行为过限,才可能触犯刑律。那还是落实到老生常谈的问题:维权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在哪里?律师认为,还是应厘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要挟”的行为。

  在知假买假的索赔纠纷中,正因为“官方”开始对非食药领域的索赔纠纷进行限制,给了敲诈勒索罪“侵入”的风险。但是,律师认为,不能以目前的官方趋向,将消费者的索赔权予以否定,也不能因法律上的相关规定限缩在特定领域,就苛求一个正常的民众对法律适用和司法适用的逻辑,存在清晰的认知。因为敲诈勒索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是一种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的占财行为。当消费者知假买假而提出索赔主张之时,其行为就属于“事出有因”的维权,且该行为并不被法律明文禁止,故行为人主观上就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第二,客观上实施了“威胁、要挟”的行为,这也是目前实务中敲诈勒索罪轻易侵入的“入口”。何种程度就达到了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客观行为手段?去商家的卖场严正要求索赔,引发路人围观议论,是不是就是“要挟”?提出10倍或3倍的赔偿要求,是不是就是威胁,存在过当?•••

  律师还是之前的观点,就看行为的界限有无超出“维权”的范畴,所谓的“要挟或威胁”,有无完全违背相应的法律规定。比如多次以滋扰等方式,要求商家实现索赔要求的,那自然属于行为失当,可视情节严重,追究其寻衅滋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责任。另外,前往商家索赔,引发路人围观的行为,这类行为所造成的范围性群体影响,只要不是行为人故意怂恿、唆使他人而为,就不应强加给行为人。

  另外,律师现在所接触的案子中,往往涉及一个团队贯穿整个过程中,从商品购买-同类商品补货-商品检测-提出索赔要求-收款等这一系列过程都有专人专项负责。落实到具体行为人的责任上,在确实存在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的前提下,还需审查各环节的行为人,是否对实现索赔的具体手段明知,对索赔诉求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存在明知等方面,进而避免无知的行为人被无辜入罪。

  作者:朋礼松律师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2019.09.15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