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 诈骗犯罪的“口袋化”

2020/06/18 15:34:44 查看1075次 来源:朋礼松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 诈骗犯罪的“口袋化”

  作者:朋礼松律师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应警惕其滑向“口袋罪”的危险。这既非博人眼球的制造“震惊”文,也并未言之过甚。

  近期引人关注的航空延误险涉诈骗案,犹如当年的“许霆案”般,在法学界、律师界及媒体上引发热议。围绕着罪与非罪的争议,延伸出诸多问题。从纷杂的观点中抽离,又不得不说,诈骗犯罪(主要以诈骗罪为主)在司法实务中,着实存在认定上的诸多争议。甚至在此前出现的很多类型案件中,仍有此起彼伏的争论。

  也有很多人问我,对南京航空延误险涉诈骗案的看法,其实我早就在第一时间发表过意见,具体详见我的知乎(知乎门牌号:刑事律师朋礼松)。虽仅是作了“有限度”的简短解读,但我的观点也很鲜明,不能认定李某构成保险诈骗罪或诈骗罪。

  南京航空延误险涉诈骗案,的确只是个案,笔者如下细数的几个典型类案,你就能发现,诈骗罪的入罪“太简单”了,也太“随便”了。

  第一个要说的,就是假结(离)婚获取拆迁补偿款的诈骗案。

  这类案子估计全国各地也都有发生,而距笔者最近的就是杭州地区2017年发生的多起案件,历经公安的诈骗罪立案,后也是以法院判处诈骗罪结束。现在想想,这类案件以诈骗罪定罪仍是“不可理喻”,只要动机不纯的行为,其他罪名没办法适配的时候,总想着诉诸诈骗,还真有点口袋大,啥都想装。关于假结(离)婚而获取拆迁补偿款涉诈骗案,为啥不能以诈骗罪定性,笔者也曾撰文评述,此处不赘述。

  只是需要指出,在这类案件中为啥很多人坚持认为属于诈骗,其实就是诈骗罪“口袋化”的路径误区之一:只要动机不纯,又使用了“欺诈手段”,那就是诈骗。这与一开始大家讨论南京航空延误险涉诈骗案时,一些人的入罪路径是相似的。

  一方面,假结(离)婚的双方,通过“并非真的要结(离)婚”这种欺诈手段(或隐瞒真相),使得相关部门受骗,多给了钱;另一方面,他们之所以结(离)婚,主观上就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多获取拆迁补偿款(非法目的),结(离)婚的动机非常不纯。所以,很多人便得出结论:这就是骗子!

  而回归到诈骗犯罪的构成,上述案件中除了动机不纯外,你还真就找不出他们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在哪里。很多人说,“他们根本就没有真的结(离)婚,都是假的”。那你当结婚证和离婚证是闹着玩的?那是民政局被骗而颁发的么?你们结婚的时候,民政局让你们签“我们俩是真要结婚”的保证书了么?离婚的时候,让你们签“我们俩是真的要离婚”的保证书了?不管是从逻辑上,还是从常识上来说,都说不通。

  但诈骗罪,最后还是装下了!

  第二个要说的,那自然是“套路贷”涉诈骗案。

  “套路贷”诈骗案,倒是最近这两年时兴的犯罪类型。之所以兴起,也是基于国家一以贯之的严打政策。笔者并非否定对“套路贷”的打击,只是对于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及人员,将“套路贷”一股脑地认定为诈骗罪的做法,感到困惑和无奈而已。

  在“套路贷”案件中,只要有“套路”,就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只要有“套路”,那就是存在“欺诈手段”。这种“一有···则有”的认定逻辑,并非偶然而存。甚至,还存在直接以非刑法概念取代刑法规定的现象,就“套路贷=诈骗”的逻辑范式。

  是的,“套路贷”着实可恶,它害了很多人,也让一些人家财尽失,甚至是家破人亡,这是真真切切的“套路贷”,是其背后诈骗行为、敲诈勒索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带来的可恶,但它并不是全貌。比如张三给李四、王五、孙六等十多人放贷,约定借1000,月利息100,借三个月。但实际上每人就借得800元,扣除了一期利息和手续费100元,李四、王五、孙六等十多人,均对此知情且同意。后十多人均未如期还款,张三开始逐人催收。我想很不幸的是,张三在后来的打击“套路贷”专项斗争中,以涉嫌诈骗罪被刑拘了。按照前述“套路贷”认定诈骗的逻辑,张三的诈骗罪估计逃不掉了,而实务中这样的“张三”还真的不少。

  可是,这里的“诈骗”,到底骗在哪里了呢?出借人扣除砍头息和手续费,借款人知不知道,知道!借款人自己实际能拿到多少钱知不知道?知道!借款人自己该如何还钱,知不知道,知道!逾期未还后该还多少钱,知不知道,也知道!

  那到底谁骗谁了呢?不知道!

  第三个要说的,那就是诱导投资类诈骗案。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也不得不感慨:欺骗手法千千万,大多离刑都不远。但是,不是存在欺骗手段,就一定属于诈骗犯罪。在诱导投资类案件中,大多存在虚构身份的情形,比如使用冒充美女身份,还有虚构自己投资盈利的事实,诱导客户进入所谓的“炒期货”、“炒原油”等平台进行投资,而后赚取相应的手续费。媒体报道频繁提及的“杀猪盘”中,就多存在这种情形。那是不是虚构身份、虚构并非平台真实投资客户的事实,甚至是虚构盈利事实等行为,就可以归属于诈骗犯罪呢?单从逻辑上讲,二者之间根本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使用欺诈手法诱导投资与使用欺诈手法诱导消费,其实是同样的一个浅层逻辑。

  好比,我说我这店里的杨梅很快就要断货了,都卖了上万斤了,买的人都说好,你快来买呀。而实际上,还没断货,也没卖上万斤,就卖了几百斤,买的人也有说不好的。但你就是在我这买了好几百斤,涉及金额近万元,你也没觉得“特别好”,那我确实“骗”你了,但我是不是涉嫌诈骗罪?显然,光有这些还是不够的!而在实务中,则是绝大多数向诈骗罪倾斜。笔者所办的多起类案,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未有扭转成功之例,多有无奈。

  第四个、第五个···实际上还有很多,比如保健品类诈骗案、艺术藏品类诈骗案等,而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区分,仍会是一个争议极大的焦点。在法治社会,我们不应该看到具体罪名的“口袋化”,不管是一直被诟病的寻衅滋事罪,抑或是非法经营罪。而诈骗罪泛化适用的“乱象”背后,更需要我们所有法律人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彻底坚守,严防概念化的认定犯罪。

  一通胡言乱语,聊当牢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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