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触犯交通肇事罪,为何父亲也需要承担责任?

2020/04/10 14:21:21 查看1049次 来源:刘紫悦律师

  机动车所有人指示未成年人驾驶超载、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货车运货,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罪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父亲竟让无驾照且未成年的儿子驾驶超载、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货车运货,结果酿成车祸造成三死四伤。近日,深圳市中院二审判决这对父子同获交通肇事罪,分别获刑四年和一年零六个月。

  小华未满18岁,也没有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可是从2008年3月底开始,其父何某竟指使他持伪造的驾驶证,驾驶一辆制动性能不合格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货物运输。

  2008年4月27日晚上6点,小华正驾驶这辆超载货车运货,当车行驶到南山区长岭陂大桥路段时,车头左侧与同向靠最左侧车道行驶的由朱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刮碰,随后车头部又碰上了前面一辆等候通行的轻型货车,致使该轻型货车车头与前方由郭某驾驶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的尾部发生碰撞,造成3死4伤。

  案发后,小华在父亲何某的指使下弃车逃逸,随后何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在接受交警部门调查时,经过民警的教育,何某才交代了儿子小华驾车肇事的犯罪事实,同时在亲属的劝导下,打电话叫小华投案自首。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其儿子小华没有驾驶证照,仍指使其驾车运货,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而被告人小华在无驾驶证照的情况下开车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1人轻微伤,情节特别恶劣,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何某在事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坦白自己的罪行;小华肇事逃逸后经亲属规劝,主动投案坦白罪行,其行为均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小华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4年,其子小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深圳中院近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论:

  在一般人的概念中,交通肇事罪处罚的应该是肇事司机,本案中小华作为司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其父何某为何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单位的主管人员、私营企业主、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等利害关系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顾社会公共安全,指使或者强令司机疲劳驾驶、严重超载、开快车,最终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是处罚肇事司机,显然不能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何某就是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对其指使儿子小华无证驾驶超载车辆致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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