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因果关系下的侵权损害赔偿认定

2020/04/17 16:34:38 查看1290次 来源:张国铁律师

  侵权责任纠纷,一般侵权责任必需具备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一般侵权。因果关系又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那么,间接因果关系下造成的他人受伤,这个赔偿责任该如何分配,下面以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分析:

  原告邓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2月4日,双方在南昌县莲塘镇康城小区99栋305室因纠纷发生争吵,后原告邓某不慎发生意外,从窗户口摔下受伤。同日晚上,原告邓某向南昌县公安局澄碧湖派出所报警,称其在南昌县莲塘镇康城小区99栋305室被人推下楼摔伤。2018年7月25日,南昌县公安局澄碧湖派出所向原告邓某出具了《处警经过》,载明:“邓某与男友刘某在家中吵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邓某不慎发生意外、从窗户口摔下”。原告邓某在庭审时向法庭陈述“就是推了几下,没有打起来,然后就从窗户摔下去了,但是,不是被告推我摔下去的,被告敲门进来,看见我在玩手机,然后被告就把我手机摔了,我就很生气,就开始争吵,发生冲突,侧面摔下去”。被告刘某称双方只是发生了口角,是原告自己从窗户跳下去的。原告摔伤之后被送往南昌县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骨盆骨折、踝关节骨折(右)、骶骨骨折尾骨骨折(骶骨神经损伤)、腰椎骨折(L5横突)。经手术治疗,住院7天后出院。出院医嘱:1.全休三个月,保持局部卫生,定期换药,拆线。功能锻炼,避免行走负重等活动,防止骨盆骨折出现移位神经损伤加重等情况。2.定期摄片复查。3.随诊。同年2月27日至3月3日,在南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卫生、营养;2.一个月内禁止性生活;3.一周后复查B超。同年3月4日至11日,在南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出院医嘱:1.建议继续住院治疗;2.出院后继续抗感染及伤口换药治疗;3.适当行双髋关节功能康复锻炼;4.术后绝对卧床1月,避免患肢剧烈运动,防止再次感染。原告邓某共花费医疗费37613.94元。2018年7月9日,江西建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赣建诚司法鉴定中心[2018]临鉴字第0706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邓某损伤构成一个八级、一个十级伤残;2.评定其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和营养期均评定为90天(均自受伤之日起计算);3.评定其后续治疗费10000元。原告称为此花去鉴定费2000元

  刘某辩称:原告的受伤不是由被告侵权导致,原告的受伤与被告之间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原告已经承认了自己不慎摔下去,并非是与报告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因此本案被告无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一般侵权责任必需具备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一般侵权。从本案现有的证据判断,原告邓某的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受伤前双方虽发生口角,但此行为不必然导致原告从窗户摔下受伤,据原告邓某陈述判断系自身原因不慎从窗户摔下受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邓某称不慎被被告刘某从二楼推搡下去,导致受伤,其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邓某无证据证明被告刘某实施了侵权行为,亦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成立。而被告刘某矢口否认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故对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判决: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71元,由原告邓某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邓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在邓某的出租屋内发生口角并导致冲突进一步扩大,后邓某情绪激动不慎从窗口坠下,导致全身多处损伤,在一审庭审中邓某虽承认是其自己摔下楼,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应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故本院认定邓某损害结果与刘某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刘某的言语和行为导致邓某情绪失控,没有注意到身边的危险,而刘某作为一个成年男子,且与邓某相识已久,应当对邓某的危险行为负有及时发现和制止的注意义务,但是其未能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对邓某的坠楼起到防护与阻止的作用,刘某对邓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失,故本院认定刘某对邓某因坠楼产生的损害结果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对其损害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刘某对邓某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责任。

  律师点评:

  认定侵权,并不一定要法律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结合到本案中,刘某作为邓某的情侣且作为男人,在发生情感纠纷时理应冷静、妥善处理双方的情感关系,并要充分顾忌女性情侣尤其是作为孕妇的邓某性格敏感脆弱的一面。面对冲突,应当对邓某的危险行为负有及时发现和制止的注意义务,但是其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刘某对现场有控制能力,却没有控制事态的发展,没有对邓某的坠楼起到防护与阻止的作用,刘某对邓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失。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是存在侵权行为的,且对上诉人的意外受伤是存在重大过错的,对邓某因坠楼产生的损害结果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上诉人是被上诉人推下楼的,也不能因此就免除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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