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注册资本越高越好吗

2020/04/22 16:24:36 查看1061次 来源:李静瑜律师

  根据《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注册资本一般采用认缴制,保险、银行、证券等需要特殊监管的行业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即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签署公司章程,就承诺了按照章程规定的资本数额和期限对公司交付出资的义务。在认缴资本制下,注册公司多采用分期缴纳出资的形式,注册资本数额越大,意味着股东对公司的负债越多,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的资金压力也越大。

  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出资,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的发生存在不确定性,属于股东的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股东未按章程规定如期出资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期限,各股东应当按照章程中约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股东逾期出资的,可能会承担两方面的民事法律责任,一是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支付逾期缴纳的利息损失;二是对已按期足额交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在股东未能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实现债权。

  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债权人不能据此向该股东主张权利。

  3、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发人及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所有发起人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转让由出资瑕疵的股权受让股东与出让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请求前述受让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是,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股东因公司解散清算或者破产承担立即缴纳未到期出资的风险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到期的出资应立即缴纳给公司。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认缴期限的出资。

  公司破产的,破产管理人可以要求股东将所有认缴的出资缴付至公司不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基于对股东不能如实缴纳出资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分析,在确定注册资本时,需要考虑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未来为取得某项资质可能需要的注册资本数额,以及公司与股东的税务筹划,以控制股东因出资对公司产生的负债。在公司创业初期,注册资金可以适当少些,等到后期企业规模扩大,企业有能力承担更大的责任以及业务所需时再增加注册资本。

  对于已经确定注册资本的公司,如果注册资本较高,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时,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来自救,其一是减少注册资本,其二是变更认缴出资的期限,但均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股东通过合法的方法重新确定注册资本,从而防止发生因公司经营产生不必要的股东个人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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