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2020/04/28 10:52:30 查看994次 来源:陈士福律师

  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工作年限: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为计算依据,不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依据,更不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依据。

  工作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公司分立或者合并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由合并后的公司或者分立后承继义务的公司负责。

  关联企业间调动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由新单位负责,原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

  存在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前12个月计算: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此并无直接规定,但在裁判实践中,一般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间的12个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存在病假、停工待岗等非正常工作情况的,则扣除相应月份,并往前补足12个月。

  实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个人负担部分等所有应得工资,即应发工资,不是实发工资,不含福利待遇。

  高工资劳动者:按上年度市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工作年限最多计算12个月。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按经济补偿的2倍计算。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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