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房产归属的约定在未变更登记前,是否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2020/05/14 13:34:04 查看1202次 来源:卢叶花律师

  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后约定赠与对方,没有办理变更是,有效吗?

  【基本案情】

  2006年,男方自己在福田买了一套房子;2009年,经人介绍,与女方结婚;2010年,生下小孩;男女双方相差8岁,经常吵架,双方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存在争议。因男女双方经常吵架,曾由双方家长出面调停,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男方赠与房产产权的一半给女方,经过律师见证,男方说该见证并非其本人亲自签字,系其老丈人做的。财产协议约定:房产按揭完毕后,男方赠与一半产权给女方;如在按揭过程中,男女双方离婚的,男方仍赠与一半产权给女方。但一直没有去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女方家庭主妇,不愿意做家务,男方很忙,经常出差。后男方起诉离婚。

  【各方律师策略】

  男方律师策略:拟定一份撤销赠与函,寄给女方;

  女方律师策略:主张夫妻感情还没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二十五、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该方名下,另一方主张其在买房时亦有出资且婚前买房目的即为结婚共同居住,如果并无充分证据显示有关款项属于借款或者赠与等其他性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房产。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男女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第一次判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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