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二十年婚姻走向终点,律师详解财产分配

2020/06/08 15:43:45 查看1252次 来源:王芸律师

  此前“疫情离婚潮”,曾多次登上热搜。根据调查数据发现,现实生活中,中国离婚率已连续7年递增,如此之高的离婚率已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特别是在疫情之后,大家都争先恐后的排队离婚,而离婚纠纷也是近几年律师经常遇到的问题。那么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首先应确认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走进《律师帮帮忙》演播室寻求帮助的田女士,悉心呵护二十年的婚姻走到尽头,面对丈夫的出轨,含糊不清的离婚协议,她的内心充满委屈与不解。如今离婚手续已经办理了一年,自己依旧无法释怀的田女士是否能够向前夫索要赔偿,又是否能在离婚后要求财产重新分配?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14:00首播的节目中,王芸律师将跟田女士好好聊聊离婚后财产分配的问题。

  案例回顾

  2019年,对于田女士来说,是悲伤的一年。这一年,她结束了长达20年的婚姻生活。而说起离婚的原因,田女士一度哽咽。据田女士介绍,丈夫一直背着她和情人在外居住,甚至全小区的人都知道丈夫出轨的事情,这件事情给她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和情感上的伤害。无法忍受丈夫出轨行为的田女士,经过反复权衡毅然提出离婚,夫妻二人在经过协商后,决定协议离婚,并就两人的财产进行了简单的分割。同时,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虽然房屋属于田女士前夫的婚前财产,但是田女士可以在该房屋内居住,直到自己申请下公租房为止。然而,就在2020年5月,前夫对于允许田女士居住房屋的事情却反悔了,要求田女士搬离自己名下的房产。目前无房可住的田女士,还能继续居住在此吗?虽然两人已经离婚一年,但前夫出轨的事情她依然没有释怀。她能要求前夫给予自己一定的补偿吗?田女士今年已经50多岁,膝下无子。原本以为,自己能和前夫一起慢慢变老,但是却没想到最后落了如此结局。面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让我们看看王芸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王芸律师表示,在离婚的过程中,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在看过田女士与前夫的离婚协议书后,王芸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对于两人关于住房的约定过于含糊不清,所以未能尽到清晰表述田女士意图的目的。对于离婚的夫妻来说,只有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财产分割才有意义。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时候,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原生家庭成员财产区分,其次呢,再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区分。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属于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所以,需要田女士对夫妻二人的财产进行更为细致的梳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当事人要求撤销该协议,应当举示充足证据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应予以撤销的情形。对于田女士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王芸律师表示,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并基于该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与离婚诉讼请求同时提出。所以,田女士应在离婚当时提出损害赔偿,目前已经无法要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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