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刑事案件可以自诉?

2020/06/19 09:13:50 查看1012次 来源:刘堂律师

  发生刑事案件后,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这是很多人都已经知道的程序。我国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这种处理程序,也就是大众常说的公诉案件。但是,除了公诉外,还有一些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那么,哪些案件可以自诉呢?

  关于自诉案件的范围,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当中,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上述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比较笼统,更细致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详细范围如下: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诉人民法院才予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由于此类案件与被害人的人格利益直接相关,《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且只能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如果被害人放弃追诉权,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追究,否则属于程序违法。

  例如xxx人民法院在[(2018)xxx号]刑事裁定书中认为:

  薛xx涉嫌犯侵占罪,而侵占案为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xxx人民法院按照刑事公诉案件对本案进行审判,诉讼程序不当。综上,xxx人民法院原审刑事判决,审判程序违法,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发回重新审判。

  轻微刑事案件

  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案件性质、情节、危害轻微,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从理论上说,对这类案件被害人可提起自诉,国家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公诉。但是,在被害人选择自诉的情况下,通常会尊重被害人的自诉权。

  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对这类案件提起自诉,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举证责任由被害人承担。如果被害人无法举证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人民法院会说服被害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例如,xxx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xxx号]刑事裁定书中认为:

  上诉人王xxx提交了原审被告人黄云松、彭xxx2012年10月2日登记结婚的结婚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原审被告人彭xxx的小孩彭xxx出生的相关资料等复印件,但该证据来源不明、无法辨明真伪,且与本案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同时并无其他证明原审被告人黄xxx在与上诉人王x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原审被告人彭xxx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直接证据,故上诉人王xxx指控原审被告人黄xxx、彭xxx犯重婚罪的证据不足。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实践中,存在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被侵害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却不予追究的情形。上述规定有利于改变被害人告状无门的状况,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对此类案件提起自诉,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的对某案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如不立案、不起诉决定书等。否则,人民法院会不予受理。

  例如,xxx法院在[(2016)xxx号]刑事裁定书中认为:

  自诉人王某未提供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因此自诉人王某向本院自诉被告人庞雄犯合同诈骗罪,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且自诉人王某不同意撤回起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王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结语

  立法者在公诉制度之外规定了自诉的制度,是为了给权利受侵害的公民多一个救济渠道。但是,提起自诉有不少需要注意的事项和硬性的法律规定,建议当事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不要草率行事,尽量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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