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备案披露问题分析加盟

2020/07/04 20:45:22 查看9708次 来源:郑章章律师

  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但就以网络上弹窗、广告形式出现的加盟品牌来说,绝大多数并未备案过。

  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应当备案,那既然未备案,合同的效力几何?如何维权?

  根据上文我们提到的“两店一年”,其实也知道这个合同备案和上文“两店一年”应当是类似。即,特许人未进行备案,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合同本身的效力并不会因为未备案而不存在,合同并不会因为未备案导致无效。但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该合同也应当是符合可撤销的情形。

  根据条例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诸多信息,条文规定了十二项之多,这十二项有很多信息是只有特许人才能掌握的信息,被特许人完全无法得知该部分情况。这正是基于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立法者从被特许人处于合同劣势地位出发,为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从而专门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义务,且对此约定了十二项之多的信息披露要求。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所以根据此规定,倘若特许人隐瞒与关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则被特许人也许可以解除合同(实务操作中并不像正常人理解一样可以解除就是能解除,反过来,可以解除也是可以选择不解除,所以才需要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质证说明及发表意见)。除此之外,不得。

  倘若特许人未隐瞒合同备案问题,未隐瞒“两店一年”问题,未隐瞒应当披露的重大问题,也不存在提供虚假的信息,那被特许人就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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