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承担了违约责任后,还要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吗

2020/07/06 17:22:57 查看1282次 来源:刘堂律师

  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天的劳动争议,也从之前的工资报酬、合同解除等传统性劳资纠纷为主,逐步向竞业限制纠纷、服务期纠纷等新型劳资纠纷扩展。用人单位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最常用的方法,就是与相关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实践中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劳动者承担了违约责任后,还要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吗?

  案情概述

  2012年7月,沈某某入职某某制造公司工作,并担任研发组组长一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至2019年6月31日止。

  双方签订《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乙方(沈某某)应保守甲方(某某制造公司)的商业秘密,在合同期内和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内,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双方甲方每月按照乙方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2019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沈某某涉嫌无照从事精密机械的制造和加工,查封了相关场所并扣押了相关物品。

  沈某某在调查笔录中陈述,其从2012年12月开始无照经营精密机械,其掌握某某制造公司所有技术、工艺、材料和部分客户的名称,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客户中有三家曾是某某制造公司的客户。

  之后,沈某某向某某制造公司提出辞职,双方确认劳动合同自2019年5月23日解除。解除后,某某制造公司按约向沈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9年7月,某某制造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裁令沈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500000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仲裁委逾期未作出裁决结果,某某制造公司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沈某某在某某制造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侵犯某某制造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结合沈某某的工作职责、侵权的持续时间、沈某某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500000元不再予以调整,因《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期尚未到期,沈某某应继续按约履行。

  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剩余期限内的竞业限制义务不因劳动者给付违约金而免除。

  因为只要竞业限制协议尚未到期,用人单位订约时所期待的可保护利益就仍然存在,应通过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加以保护。

  而且,如果允许劳动者在支付了违约金之后,就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无异于变相承认了劳动者可以随意单方违约,尤其实践中往往有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通过代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以获得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解除,从而达到获取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及资源的目的。

  若劳动者可以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不仅有违竞业限制制度设立的初衷,而且变相鼓励和放纵了劳动者及新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的违约与侵权,有违合同严守及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劳动者承担了违约责任后,在剩余的竞业禁止期内,仍然应当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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