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协议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及诉讼离婚新规定

2020/08/05 11:05:01 查看1433次 来源:蒋玉律师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解读: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协议离婚之规定,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给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而是设定30天离婚冷静期,任一方反悔不愿离婚的,可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0天冷静期届满,男女双方均未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在30日内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在30日内,男女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 同时,对于诉讼离婚,民法典新增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无疑增加了第二次起诉离婚判决准予离婚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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