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后,优先还谁的钱?

2020/08/17 16:39:21 查看1214次 来源:刘堂律师

  企业在资不抵债,或着达到股东之间约定的破产条件之后,一般都会申请进行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是很多债权人不愿意见到的事情,因为自己的债权可能面临着无法追回的后果。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企业破产的债务清偿顺序。那么,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人顺序如何排列?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破产财产的范畴,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企业破产清算,应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债务:

  一、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例如:A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管理人清算出该公司资产80万元,管理人的报酬为20万元,则优先从A公司的80万元资产中支付管理人的报酬。

  再者,内蒙古某中级人民法院就在(2016)内xx民终xx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

  本案中,王xx、肖xx属于原告内蒙古xx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内蒙古xx会计事务析有限责任公司为执行职务聘用的工作人员,该期间发生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二、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例如: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2018)鲁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所涉应优先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应在xx粮油破产管理人清偿破产费用之后,结合其他共益债务的情况,按比例清偿。

  三、劳动债权、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例如,北京市xx法院就在(2019)京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关于住房公积金一节,用人单位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债权。本案中,xxxx公司未为张xx缴纳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张xx要求确认该笔职工债权于法有据,在清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职工债权。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清算偿还债务的顺序为,首先需要支付企业破产清算的费用,然后是共益债务,也就是对破产企业以及债权人都有利的债务,接着才是员工的工资,然后是企业应缴纳的税费,最后才是普通债权,也就是各种抵押、借贷之类的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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