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平台“爆雷”相关法律问题梳理

2020/08/17 17:32:40 查看1250次 来源:余能军律师

  外汇平台“爆雷”相关法律问题梳理

  本轮“爆雷潮”中,外汇平台也出现了“爆雷”的情况,但与P2P平台、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不同,外汇平台从事的外汇保证金业务目前在国内属于违法业务,因此外汇平台的“爆雷”具有必然性。

  一、外汇平台“爆雷”的原因

  (一)违法从事外汇保证金业务

  自2008年全面禁止国内金融机构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后,国家至今未重新开放外汇业务。根据央行、公安部、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的提示,目前国内没有任何机构被批准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

  因此,国内外汇平台的经营的外汇业务系违法业务,其“爆雷”是必然的,平台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二)以外汇平台的名义,从事其他违法业务

  以外汇平台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欺骗投资人入金,但未将投资人的资金用于外汇保证金业务。

  二、外汇平台“爆雷”或涉及的罪名及案例

  (一)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其中,根据《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7号】广某与关维坚(严谨)、郑健辉、李喜枝、李建峰、梁亮、李某、彭某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通过其设立的应时公司,自2005年起,在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应时公司对外宣称,其是澳门某有境外合法外汇经营资格的公司在中国大陆的总代理商,应时公司可为国内的客户投资外汇保证金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同时收取一定的佣金费用。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间,被告人通过电话宣传、开设金融投资培训课程讲座等形式宣传投资外汇保证金收益的好处,招揽社会客户投资,以澳门某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投资外汇协议,并向客户提供由应时公司控制的多个“入金”帐户,让客户打入投资外汇保证金款项,后在澳门某公司设立的网络交易平台上为客户开设虚拟的外汇交易帐号、密码供客户“交易”。上述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由于外汇保证金是非法业务,往往需要借助中间账户方可进行交易,因此易涉及此罪。

  案例:【(2017)沪0117刑初1743号】赵宝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6月,被告人加入英国EUROFX外汇投资项目,后EUROFX公司发展被告人等人在我国以投资外汇方式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活动,包含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EUROFX外汇投资,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投资人们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信息、电子邮箱给被告人或其同伙,设立炒汇账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以外汇平台的名义,骗取投资人资金的情形,易涉及包含本罪在内的诈骗类型罪名。

  案例:【(2017)晋07刑终317号】张定豹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2009年4月成立太原鑫源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投资东某国际公司炒外汇为由,与两被害人签订代为炒外汇合同,后两被害人分别投资350万元、360万元打到被告人指定的账户内。被告人收到投资款后将其据为己有,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二被害人的投资款用于炒外汇使用。2014年8月份以后,被告人为躲避被害人失去联系,骗取的钱款除部分用于支付被害人返利外,其余由其个人支配使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有关款项挪作他用,且向被害人隐瞒投资款的真实去向和用途,经被害人多次催要也不归还大部分投资款,且切断被害人与其的联系渠道并逃往外地,可认为其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外汇平台的监管情况

  (一)《关于防范非法互联网外汇按金交易风险的提示》

  2018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提示,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

  同时,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的,也属违法行为。

  (二)《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底发布该司法解释,并于同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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