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昱霖真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吗?公、检需谨慎!

2020/10/12 23:18:38 查看307498次 来源:陶永昌律师

  近日,吴秀波“出轨门”在网上炒的沸沸扬扬,如果陈昱霖的母亲爆料出来的信息是真实的,那么吴秀波使用刑事手段来给一个陪伴自己七年的女人下套就显得多么……。在婚内出轨,这表明对自己的妻子不忠,对一个陪伴自己七年的第三者适用刑事手段了迫害则更显得……然而,对于吴秀波的个人道德品质问题,因为本人目前只能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信息是否准确、全面,我们不得而知,因此,在此我们不做任何评价。但是,作为法律人,我们就陈昱霖的该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发表自己的观点。

  总的来说,如果网上传言是吴秀波给陈昱霖下套、通过各种语言引诱陈昱霖提出分手费赔偿,否则将婚内出轨公之于众的话,那么鄙人认为陈昱霖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理由有三:

  1.这是典型的犯意引诱。在我国,除了毒品犯罪、销售假币犯罪可以使用特情引诱,除此之外,其他犯罪是不可以使用犯意引诱的。而在该起事实中,如果是吴秀波本人主动以各种语言刺激、引诱导致陈昱霖产生索要分手费的话,那么在本案中陈昱霖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吴秀波应该构成诬告陷害罪。

  2.本案本身不适宜采用刑事手段来解决。本案本身属于同居期间的感情破裂纠,在感情破裂期间,作为在感情投入比较大、青春损失比较严重的一方向获利一方索要精神抚慰金或者是分手费是很正常的一种社会习惯。如果公、检两家对此不松口的话,那么有助长社会男性出轨的风气。首先本事件中,女方做小三是不对的,但是难道男方就没有错吗?包养与被包养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鄙视的,对于这些纠纷,我们何必去动用刑事手段去处理呢?难道我们的刑法是要助长难道婚内出轨吗?

  3.本案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谓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以日后的侵害行为相威胁,当场或者日后占有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当场实施玻璃或者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日后交付一定数额财物的行为。从互联网传递的信息来看,陈昱霖能够做的无非是将她与吴秀波七年的“恋爱”经历公之于众而已,难道将自己的“恋爱”经历对外公布也是对吴秀波进行侵害吗?显然,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只要自己行的端,坐得正,就不要怕别人将自己……的事情公之于众。

  最后,本案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吴秀波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还需进一步查证。但是从这个案例可以告诉我们,感情生活还是要自律、自爱、自强。无论是男是女,在准备自己的感情生活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镜,看清楚对方的品性,不要被对方的狼皮面具或者楚楚可怜的外衣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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