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关于“唯一住房”执行的意见

2020/10/13 15:45:29 查看1486次 来源:袁正律师

  上海高院关于“唯一住房”执行的意见

  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强制执行,显然是可以执行,详细意见如下: “一套房”执行时,“扣除的五至八年租金”具体年限如何确定?

  本文摘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判庭联席会议纪要》,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强制执行,显然是可以执行,详细意见如下:

  二、关于“一套房”的执行

  6.“一套房”执行时,“扣除的五至八年租金”具体年限如何确定?

  答: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五至八年”的具体年限。

  7.“一套房”执行时,房屋在上海的,所参照的“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中的“当地”如何确定?

  答: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房屋在上海的,其中的“当地”是指被处分房屋所在的各区。

  8.“一套房”执行时,所参照的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参照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及市场行情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充分评议,确定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9.“一套房”执行时,“扣除的五至八年租金”具体如何计算?

  答: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计算租金时应当分别确定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人数、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及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计算公式为:租金(元)=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人数(人)×当地廉租住房保障人均面积(平方米/人)×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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