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2020/10/20 14:37:22 查看1206次 来源:刘堂律师

  近年来,天价彩礼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公众对其持不同看法,褒贬不一。彩礼是我国极具特色的一项风俗习惯,在彩礼数额、构成方式、是否返还、如何返还等方面,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的讲究。那么,从统一适用的法律上来说,男方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呢?

  一、彩礼在法律上的定性

  关于彩礼的性质,在学术上有一般赠与说、附解除条件赠与说、证约定金说等几种,目前“附解除条件赠与说”占据通说地位。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当双方所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此赠与行为失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

  根据我国各地的风俗习惯,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男女双方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给付彩礼一方与接受彩礼一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已经明确。

  若不是为了缔结婚姻,男方是不会赠与如此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所以,一旦在解除婚约时发生财物纠纷,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单纯的赠与行为处理。

  当然,在认定彩礼时还应当考虑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给付时的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等因素,对彩礼的数额进行综合评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以下给付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彩礼: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达情感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等。

  二、男方主张返还彩礼的条件

  法院在决定是否返还彩礼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上述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是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的(给付彩礼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

  例如,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甘07民终51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李某1与李某3于2012年12月18日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孩。后因家庭矛盾,李某3于2013年12月2日离家出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虽然短暂,但已生育子女。李某1认为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因其不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故其要求二被上诉人返还彩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彩礼返还的比例

  我国现行法律当中,并没有对彩礼返还的比例(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彩礼返还的比例一般会在40%到90%之间。法院在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时,会适当考虑以下相关因素: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彩礼数额的大小、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过错等。

  比如,当事人双方同居生活,必然会发生必要的精力和经济方面的消耗,而且同居时间的长短对于消耗的影响大小不一。因此,已同居生活的肯定比未同居生活的返还数额要低,同居时间长的肯定要比同居时间段的返还数额低。

  另外,对于彩礼数额不大、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已共同生育子女、能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形,法院也可能判决不予返还。

  四、结语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结婚给付彩礼现象在我国广大农村仍然比较普遍。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认定,更加注重个案的公平公正,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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