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宅基地存在的问题

2020/10/28 15:50:26 查看1057次 来源:申思律师

  浅谈农村宅基地存在的问题

  “安得广厦千万间”宅基地就是为了解决农民的住房问题,让农民可以“俱欢颜”。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给予村民一项宅基地的使用权益,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向村集体申请,也就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的。申请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不予准许的情形: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宅基地的面积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如下: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但是根据各地区情况的不同,宅基地面积具体又有所不同,具体情况还要参照各地区文件规定。

  宅基地是申请得来的,跟城市买房自然有所不同:农村宅基地流转严格控制,只能在本村集体组织内流转,城市人口禁止购买农村的宅基地。但是考虑到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国家政策有所改变,宅基地允许进行抵押贷款。

  我国宅基地目前存在的问题:闲置宅基地以及“空心村”。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占而不用,指的是能够用于农民建房的土地,却空置不利用或者低效利用,也可以说是宅基地空置、荒废;另一种是建而不住,指的是宅基地上的附属物即住房等空置、废弃或者荒废。闲置宅基地的主要类型有六种:一是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且面积超过县政府规定标准以外的宅基地;二是经批准后两年内未建成住宅且不再需要使用的宅基地;三是新建房屋后,未拆除旧房的宅基地;四是废弃的、无主的宅基地;五是空闲或房屋灭失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通过我国学者的调查研究,综合各学者的调查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比例约为15%左右。

  宅基地闲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传统观念,宅基地是一个家庭几代人甚至一个家族世代居住的地方,即便是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家族人数减少,很多后代进城务工甚至定居,祖宅无人居住,他们也不愿意将这块祖宅随意出卖或者由村集体收回,会觉得那样有辱祖先,宁可让其荒废;2、人口变化因素的影响,一是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农村人口出生率降低,对宅基地的需求必然减少,导致原有宅基地的闲置。而且有些是独女户,一旦父母去世,女儿出嫁,原有的宅基地也会被闲置。二是流动人口的影响。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进程务工甚至定居,导致大量农村宅基地闲置;3、经济的发展,种地收入与打工收入的强烈反差。相比每天在土地里辛勤劳动所获得收入,在城里打工几个月所获得收入可能比在地里种田获得的收入要高好几倍。“按平均统计计算,一个适龄的劳动力每个月所获得工资平均在2500元左右,一家人两个适龄劳动力每年就可以达到60000元的收入。使得很多农民选择进城务工,导致宅基地的闲置;4、管理规划的因素,一些地方长期不搞村镇规划,或在规划中不讲科学,只注重新房要整齐划一,而忽视了对旧宅基地的改造利用,造成农民建房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正是由于没有规划或者规划不合理,造成了大量的闲置宅基地。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之父,统计学创始人,最早的宏观经济学者威廉·配第曾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如果可以帮助农民对闲置宅基地加以利用完善,相信会创造出可观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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