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时候怎样要求经济补偿

2017/05/11 14:59:11 查看1227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 :原告蒋春梅(化名)与被告李小虎(化名)是通过网上征婚相识,双方接触不久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为了谨慎起见,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签订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书面协议。在孩子出生之后,由于双方夫妻感情不好被告便外出打工,很少与家里联系,也很少寄钱回家。原告不辞辛劳的照顾行动不便的婆婆,还要照顾幼小的儿子,生活相当拮据。2007年6月,原告因家庭重担影响工作被公司辞退了,经济上更加困难。原告无法忍受此种家庭重担,2008年9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判令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1、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离婚。

  2、孩子的抚养权该归谁所有。

  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的抚养权由被告享有,被告需按年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到子女成年,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超过两年,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孩子年龄尚小,并且一直随原告生活,与被告感情疏远,故应将孩子的抚养权判于原告。原告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付出较多义务,并且因为诸上原因丧失了了自己的工作机会,导致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济收入,而在离婚时在分别财产制下原告的利益更加得不到保障。根据相关法律,原告有权请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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