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和生母争夺抚养权,法院会如何处理

2017/05/11 15:16:27 查看663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继母、生母同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 :王东(化名)与韩小清(化名)两人于2001年4月登记结婚,2001年8月育有一女小小(化名)。婚后不到两年,韩小清迷上了打麻将经常夜不归宿。2004年,王东起诉离婚,被告韩小清同意离婚,并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由王东抚养。2006年王东与蒋梅(化名)再婚,蒋梅视小小如自己的亲生女儿疼爱有加。2011年王东由于交通事故失去了性命。2011年11月,韩小清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争议焦点:继母能否有权争取继子女的抚养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孩子由被告抚养。

  裁判规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虽不是孩子的生母,但自五岁起就与孩子一起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享有与亲生父母同样的权利义务,因而具有监护人资格。法院在比照原、被告抚养孩子的条件时,发现原告有赌博恶习,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并且孩子已满10岁,法院依法征求小孩的意见,孩子同意继续由继母抚养,不愿意与生母一同生活。因而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由被告享有。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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