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危险驾驶罪——不予起诉

2020/11/09 16:20:20 查看1337次 来源:朱玉利律师

  【案情摘要】无车一族,酒后临时开启共享汽车

  【承办律师】朱玉利,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层,联系电话:158 5072 8161

  【地铁换共享汽车】

  周某本是一名大学刚毕业不久出入社会的年轻人,一晚与三五好友短相聚晚餐,周某少量饮酒,因周某本人无车,并未想到喝酒不能开车的事情,聚餐结束后,因时间较晚,周某抵达地铁站后发现地铁已经停运,而地铁站旁正好有共享汽车可提供使用,于是周末便扫码使用了一辆共享汽车,作为不长开车的周某,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饮酒的事情,不巧,在刚行使至不远处,便遇到交警例行检查,经检查周某酒精含量高于80mg/ml。

  【醉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律师的帮助】

  周某在得知自己酒精含量超标,涉嫌危险驾驶罪后,甚为紧张,年纪轻轻出入社会,竟因地铁停运临时改换共享汽车引发一起刑事犯罪,周某颇为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留有案底,影响自己将来的前途,于是周末第一时间寻求了专业律师的帮助。

  律师在接受周某委托后,了解清楚周某的血液酒精检测结果高于80mg/ml低于90mg/ml,尚且属于数值较低的情况,且行驶路段较短,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等等,律师在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便在检察机关询问周末前,与检察机关承办人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提交了关于周某危险驾驶罪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同时说明周某以往不但无任何前科劣迹且表现优异等,并提交六份证明材料予以说明。

  周某符合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不做比较 规范行为】

  本案周某虽不予起诉,但是并不代表酒精检测结果没有超过90mg/ml的,都可以免于起诉,没有超过90mg/ml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比比皆是,因此每个案件有其个案的特殊性,不好单纯的拿来做比较,更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酒精浓度不高就不会被起诉,唯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才是唯一避免不会被追责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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