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个月就分居,财产怎么分?

2017/05/11 17:00:25 查看1181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 :甲女与乙男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6月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共同生活后,双方性格严重不合,7月双方就开始分居。2010年8月,乙男起诉离婚。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乙男不同意返还全部家用电器、家具,主张属于是甲女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其中礼金5万元已经归还父母所出的结婚费用。同时要求被告返还价值两万元的首饰被告甲女同意放弃分割礼金,但不同意返还首饰并主张婚后其将自己朋友赠送的5000元礼金交于了原告,原告应予返还。

  争议焦点:1、“闪离”时一方父母购买的家用电器、家具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礼金”能否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3、女方是否应返还男方赠送的珠宝首饰?

  判决结果:一、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原告需返还被告父母购买的全部家用电器、家具;三、被告需返还价值两万元的首饰;四、被告要求返还5000元的礼金,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到两年,判决准予离婚。被告父母所购买的家用电器、家具是出于希望夫妻两人能长久生活的带有目的赠与,但赠与目的没有实现,因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予返还。原告赠与被告首饰是基于相信双方能长久生活下去的前提条件,但婚姻关系却早早结束,被告应予返还。礼金是对两位新人的共同的祝福,应视为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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