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并不一起生活,彩礼嫁妆能否退还?

2017/05/11 17:01:21 查看1232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 :唐小英(化名)应患有轻微肺结核一直到30岁都未婚,后在父母的安排下于2009年与35岁的马明(化名)结婚。男方给付女方父母4万元与3两黄金作为彩礼,唐小英的父母也花费了1万元购买了家具、电器作为郑某的嫁妆。唐小英非常不满意此段婚姻,婚后一直一个人居住在县城。不能忍受现状的马明2010年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4万元与3两黄金。唐小英同意离婚,但不愿意返还彩礼,并主张要求原告返还嫁妆。

  争议焦点:1、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应当返还彩礼?

  2、嫁妆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原告是否应当返还。

  判决结果:判决准予离婚,被告需将彩礼返还,嫁妆对半分配。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婚后并没有一起共同生活,因而被告需要返还彩礼。嫁妆是女方父母在婚后购买赠与,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被告请求返还嫁妆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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