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促销致人死亡案

2020/11/27 06:17:26 查看1954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徐某、常甲、常乙、常丙等因与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2014年4月14日上午8时,乐天玛特公司在乐天玛特沭阳一店超市内组织鸡蛋等商品低价促销活动,原告徐某、常甲、常乙、常丙等的亲属常学某参加了该促销活动。常学某在穿过人群到达鸡蛋销售地点时,不慎摔倒,致左额外伤出血、鼻孔出血。常学某受伤后由救护车送至沭阳县中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常学某亲属因此支出医疗费881.25元,对常学某死亡原因未查。

  徐某、常甲、常乙、常丙等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二审判决江苏乐天玛特赔偿徐某、常甲、常乙、常丙等因常学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计99097元。

  评析: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基于经营活动而负有责任的领域内,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免受损害的义务。基于这种义务,经营者应该为消费者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勤勉的采取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消费者受到侵害。本案中,乐天玛特公司在组织本次促销活动中存在以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首先,绝大部分参与当天促销活动的消费者年龄都较大,超市工作人员将一层入口处大门打开后,商场内并无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秩序的维护和引导,而是任由消费者在货架中间过道内快速跑动,常学某在跑动中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乐天玛特公司作为大型商场的经营者及促销活动的组织者,拥有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在知道绝大部分参加促销活动的消费者年龄较大情况下,应当将促销地点设置在便捷且无安全隐患的地方,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其次,乐天玛特公司当天组织的促销活动所针对的促销商品数量有限,而在一楼人口处排队的人员较多,商场工作人员将发放号牌的地点设置在二楼商场最里端,消费者需要经过较长的一段距离才能到达商场内的号牌发放处,从而引发消费者争相奔跑,而商场内布满货架、摊位,通道也比较狭窄,极易发生拥挤、滑倒等危险。最后,乐天玛特公司设置在超市内的监控存有盲点,导致不能确定常学某摔倒的原因,对此,乐天玛特公司作为超市的经荇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应3认定乐天玛特公司在组织商品促销活动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常学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常学某作为成年人,应该意识到自己当时年龄已经超过70岁,身体状况不适宜进行快跑等剧烈运动,其在奔跑过程中不慎摔倒,自身存在主要过错。综合乐天玛特公司及常学某双方所存在的过错,法院确定由乐天玛特公司对常学某死亡导致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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