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与皇家**游轮船务(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1/09/08 22:38:57 查看145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袁某与皇家**游轮船务(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1日,袁某入职皇家**游轮船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家**游轮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袁某的工作岗位为Major Account Sales Manager(大客户销售经理),工作地点为北京;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其中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5月20日为试用期;袁某月工资为每月税前2.5万元。2017年1月22日袁某因怀孕开始休假,2017年2月10日,皇家**游轮公司向袁某发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通知书》载明:袁某女士,您于2016年3月21日加入我公司,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17年3月21日到期,到期后公司不再与您续签,鉴于您正处于三期之内,您的劳动合同期限将顺延至您三期结束。”2017年4月5日,袁某生产一女(出生地为美国),皇家**游轮公司、袁某均认可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日为2018年4月5日。2017年10月9日,袁某返回皇家**游轮公司工作。次日,皇家**游轮公司安排袁某担任销售经理,负责接待中小旅行社。袁某拒绝此安排,要求从事大旅行社的接洽。2017年10月12日,皇家**游轮公司以邮件方式再次通知袁某“由于你离岗太久,为了保证公司业务不受影响,公司不得不安排人员替补你原来担任的大旅行社销售经理岗位工作,现在公司在北京唯一空缺的岗位是中小旅行社销售经理一职,经公司管理层商量,公司同意停止对外招聘,将此岗位提供给你,薪资不变。我们认为此次岗位调整是极其合理的,昨日高总和你进行沟通,希望你能考虑并接受,今天你回复不接受。由于这是公司目前能提供给你的唯一岗位,向你表明,若你不接受的话,只能走协商解除了,你表示理解和认同,协商解除的方案如附件。请阅读后在10月16日5pm前给予email回复。因你目前不接受任何工作安排,从明日起公司同意你在家休息进行考虑,10月13日、16日将记为休假。”皇家**游轮公司在此份邮件附件中提供了与袁某的《协商解除协议书》,皇家**游轮公司表示若双方协商解除,同意向袁某支付工资至2017年10月16日,并向袁某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0万元。2017年10月16日,皇家**游轮公司再次邮件袁某,询问袁某是否接受中小旅行社销售经理工作安排,如果是,明天至公司报到。如果不是,也不接受协商解除,则皇家**游轮公司将出具解除通知函。2017年10月17日,袁某邮件皇家**游轮公司表示:“公司对其调岗不合理,新岗位涉及外地市场经常出差,袁某处于哺乳期,生活上无法接受这样的安排。公司没有给其选择,只提供袁某唯一的岗位。公司所说协商解除合同,并没有了解袁某意愿,只是单方面出具赔偿金,袁某不接受无协商过程的协商解除,要求按原岗履行合同。”同日,皇家**游轮公司以邮件方式向袁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袁某,由于你离岗太久(长达8个多月),为保证公司业务不受影响,公司不得不安排人员替补你原来担任的大旅行社销售经理(KTA BDM)的岗位工作,目前公司在北京的唯一空缺岗位是中小旅行社(LTA BDM)一职,经公司管理层商量,公司同意停止外部招聘,将此岗位提供给你,薪资不变。公司认为此岗位的调整是合理的,且你有能力胜任。公司分别于10月11日和12日与你进行了沟通,希望你能考虑并接受,但你都表示拒绝。公司又于10月12日向你提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你于10月16日、17日明确表示两项都拒绝,坚持要求公司恢复你8、9个月前的工作岗位,而此岗位目前无法提供给你。鉴此,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2017年10月17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

双方发生争议后,袁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1、皇家**游轮公司撤销2017年10月17日发布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期满(2018年4月5日);2、皇家**游轮公司支付袁某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2月12日的工资95,689.66元。皇家**游轮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皇家**游轮船务(中国)有限公司无需撤销2017年10月17日发布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皇家**游轮船务(中国)有限公司无需与袁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2018年4月5日;二、皇家**游轮船务(中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袁某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4月5日期间的工资141,091.95元。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家加勒比游轮公司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依法拥有经营自主权及用工自主权,为维持正常的经营需要,皇家**游轮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自身状况,安排其合理的工作岗位。首先,袁某进入公司后不久即怀孕,从袁某孕期病假至产假结束回归皇家**游轮公司工作历时8个多月,皇家**游轮公司安排其他人员接替袁某原工作内容符合经营管理的需要,故袁某返岗后,皇家**游轮公司对其工作岗位、内容重新安排符合常理。其次,袁某原工作岗位为大客户销售经理,袁某返岗后皇家**游轮公司安排其从事中小客户销售经理,虽然面向不同的客户群体,但工作内容仍属销售范围,客户群体的不同并未导致工作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不会造成袁某无法胜任该岗位工作,且袁某调换后岗位薪资待遇并未降低,故皇家**游轮公司对袁某的岗位安排具有合理性。最后,根据皇家**游轮公司、袁某陈述和多份电子邮件往来内容所示,皇家**游轮公司数次口头、邮件通知袁某返岗后从事中小客户销售经理工作,但袁某均未服从公司管理表示拒绝。此时皇家**游轮公司提出若袁某不同意对其的工作安排,皇家**游轮公司考虑其处于哺乳期,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给予袁某一定的经济补偿,袁某考虑后又表示拒绝。在此情况下,皇家**游轮公司再次向袁某表示若不服从公司管理安排只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袁某仍坚持要求皇家**游轮公司提供原工作岗位。故袁某的前述行为,对皇家**游轮公司的用工自主权造成严重影响,亦有拒绝正常履行双方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综上,皇家**游轮公司对袁某的调岗具有合理性,袁某拒绝服从皇家**游轮公司的合理安排,扰乱公司的经营自主管理。皇家**游轮公司多次告知提醒,袁某仍拒绝服从。袁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皇家**游轮公司在此情况下通知袁某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依,故一审法院对于袁某要求皇家**游轮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2017年10月18日起工资的仲裁请求,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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