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彦与上海*乐*食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2021/09/06 21:15:32 查看1297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姜某彦与上海*乐*食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基本案情

姜某彦2008年6月2日进入上海*乐*食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姜某彦担任教育事业部营养师,月基本工资4,880元,姜某彦承诺与保证其已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披露了所有与本合同签订和履行有关的个人情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a)员工及其亲属与公司和/或公司的任何关联公司目前和/或曾经聘用的其他员工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姜某彦承诺并保证向公司提供的有关信息是全面、真实、准确并且不带有误导性的……如因姜某彦采取讹报或隐瞒信息等手段或者以上承诺与保证内容有任何虚假不实的情况而使得在公司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姜某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等。

2018年9月13日,姜某彦通过*乐*公司人事系统CDP申请产假时,上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2019年11月5日,*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姜某彦在任职期间提供虚假的休假证明等严重违纪行为为由解除与姜某彦的劳动合同。

另,*乐*公司的《签约须知》第四章“公司处罚规定”第一条“处罚类别”第三款“解除劳动关系”规定,“凡有以下丙类过失之一……,可被辞退:……各种不诚实及欺骗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证明,伪造文件记录,盗用公司印章,编造理由离岗或应聘时隐瞒健康问题……”。

*乐*公司的《员工手册》第13.2.3条“严重违纪-立刻解除”规定,“员工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11)向公司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的……”。

2019年12月9日,姜某彦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74,579.8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20年2月10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姜某彦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姜某彦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姜某彦的诉讼请求。姜某彦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姜某彦于2018年9月13日通过*乐*公司人事系统CDP申请产假时,上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该行为有违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亦与劳动者应遵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相悖,因此*乐*公司依据《签约须知》及《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姜某彦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了用工管理的规范,可要求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提供个人信息,劳动者应用人单位要求披露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真实性。姜某彦主张其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影印件系为保护隐私,然本院认为,姜某彦的行为难谓具有合理性。理由如下:其一,*乐*公司要求姜某彦在申请产假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系为确认生育事实,未超过公司用工管理的合理范畴,亦属合理使用,该行为未侵害姜某彦的隐私权。其二,姜某彦亦可通过同*乐*公司协商等方式消除其对隐私权可能遭受侵害的顾虑,然其递交虚假个人信息的行为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其三,已签收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提供虚假证明的,公司可予以辞退。该规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姜某彦作为公司员工理应遵守。因此,本院对姜某彦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姜某彦在公司人事系统上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影印件,该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乐*公司的规章制度,亦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故*乐*公司以姜某彦在任职期间提供虚假证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姜某彦要求*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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