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结婚迁入户口,试图获取拆迁款能否构成诈骗犯罪

2020/11/30 17:06:08 查看1090次 来源:赵法忠律师

  《史记》有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自古见利忘义者多,居利思义者少,在上下五千年中,国人怕是已经见怪不怪。但本文中要讲的事件依旧会让人大跌眼球,彼哉彼哉。

  今年6月份,湖南长沙县黄花镇机场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建设协调指挥部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黄花镇村民李爱凤与亲家公刘东结婚,对方还把户口迁到了组上。接到举报后,黄花镇“三控”工作队联合黄花派出所组成调查组对李爱凤一家进行走访。经调查,早在2015年4月,李爱凤就与丈夫陈林办理离婚,让人咋舌的是,离婚后的李爱凤却与亲家公刘东在同月办理了结婚。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2017年5月,李爱凤的儿媳刘茜与儿子陈科也办理了离婚。过了两天,原来的儿媳刘茜又与公公陈林领了结婚证。结婚、离婚、结婚、离婚…就这样如此反复,5年内这一家6口通过办理“结离婚”,纷纷将户口迁入到拆迁区域。户口迁入后,李爱凤、刘茜又再次离婚,与原配复婚,他们一家人前后办理“结离婚”多达10次!

  原来他们不为别的,就是为了村里发的那笔拆迁款。据三湘都市报报道,黄花镇“三控”工作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谋取非法占有征收补偿利益的做法,不只是有违伦理,更涉嫌诈骗。”

  据了解,长沙机场改扩建工程是国家、省“十三五”规划的重大项目,也是长沙县重大基础设施工程。而在拆迁过程中,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有人动起歪脑筋,为获得更多的拆迁款,选择“假结婚”套取安置资金。“一旦得逞,李爱凤一家将获得近百万元的收益。”目前,李爱凤与陈林因涉嫌诈骗,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刘东被取保候审,案件仍在进一步审查中。

  以上是新闻报道的相关内容,目前该事件的详细信息不明,本文观点暂以新闻报道信息为基础进行讨论。

  近些年在利益的趋势下,“假结婚”已经见怪不怪。那么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迁移户口,进而想获取更多的拆迁安置补偿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呢?

  笔者认为不然。诈骗罪的行为结构基本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一、“假结婚”是否属于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该事件中的所谓“假结婚”虽然违背公序良俗,但仍属有效婚姻。公序良俗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和内容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李某与其亲家公结婚以及李某的儿媳与其公公结婚的行为与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道德相违背,有违天道人伦。

  但从法律形式看,其并不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如此看来,最能靠上边的就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而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众所周知,亲家婆与亲家公、儿媳与公公之间是姻亲关系,并不属于《婚姻法》列明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此不管我们怎么看待这种不为爱情的婚姻,我们都不能否认其在形式上的合法性。

  1953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现已废止)是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对姻亲之间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意见,该意见认为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双方态度异常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

  不得不说,禁止姻亲结婚是我国在立法上的一大漏洞,常有动机不纯的人为了金钱利益而不顾人伦道德,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姻亲之间,尤其是不同辈姻亲结婚,导致的亲属关系混乱等等,在此不进行详述。

  我国刑法理论将欺骗表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该事件中,虽然实质上是假结婚,但申请结婚登记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是真实的身份证件和材料,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核,办理了真实的结婚证。又以此向公安机关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那么在此过程中,隐瞒自己想通过结婚,从而获得拆迁补偿的目的是否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笔者认为,不能仅以此认定其属于欺骗行为。就结婚登记而言,婚姻登记机关通常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即形式上是否符合《婚姻法》的条件和相关规定,有无禁止性情形,而不深究其结婚的真实目的。结婚的目的不一而同,有人因为爱情,有人因为利益,不能认为为了利益结婚就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更何况爱情本就是最让人捉摸不透的东西,结婚的真实目的也只能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

  二、对方是否产生了认识错误?

  首先要明确对方是谁,拆迁安置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的公平补偿。对方当然应该是国家,但国家不能被骗,被骗的只能是代表国家的相关部门(即湖南长沙县黄花镇机场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建设协调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获取拆迁安置补偿的基础是户口,即按照拆迁房屋上户口的数量计算安置补偿金。

  结婚可以落户这其实是一个人人都知道的常识。《婚姻法》第9条的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成为对方家庭成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就是将户口迁入对方户中。《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因此在该事件中通过结婚的方式迁移户口并没有违法之处,同时这6人都通过此方式将户口迁入拆迁区域,也表明该拆迁区域土地尚未冻结,依然可以正常进行户口迁移。负责拆迁安置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也不会对此产生错误认识,因为这些人的户口是真实合法的,那么如果依照户口向其发放补偿金也就是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对方是否因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是否获得了财物?对方是否遭受财产损失?

  根据新闻中的表述“一旦得逞,李爱凤一家将获得近百万元的收益”,可以得知该拆迁安置补偿尚未发放,李爱凤一家也并未实际获取相应利益。刑法上只讨论现实危害结果是由谁造成的,不讨论假设的结果,即使假设的结果按照事件正常发展必然会发生,也不讨论。在拆迁安置补偿尚未发放时,并不能认为国家财产遭受了损失,如前所述,其结婚、落户均是真实合法的,那么又如何能构成诈骗犯罪呢?

  事件最后结果如何尚不得知,不管是否构不构成诈骗犯罪,这种不顾道德,违背伦理的行为都为世人所不耻,在此我还想多说几句,虽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人生在世,我劝你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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