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者少言,闲人多嘴

2020/12/14 13:59:24 查看1172次 来源:赵法忠律师

  前段时间杭州女孩小吴被凭空捏造为出轨快递员的不良少妇,而受到全网谩骂的新闻还未远去,成都姑娘小赵的被网暴事件又匆匆而来。一群弱智者和闲人虚构了信息,虚假的信息又引起了其他弱智者和闲人的“狂欢”,显得有些玄幻。2020年,不懂法、不畏法的依然大有人在。

  同时相关部门的处罚力度也让网民觉得力度颇轻。在杭州事件中,捏造截图的两名男子被警方行政拘留9天,成都事件的造谣者王某也被处以行政处罚。

  就真的只是行政拘留这么简单吗?当然不是,如果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涉嫌诽谤罪。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案件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根据该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怎样算是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以及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都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予刑罚处罚。

  即便该信息不是你捏造的 ,但如果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传谣者”与“造谣者”同罪。

  应当注意的是,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受害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造谣者”和“传谣者”的刑事责任。

  对于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应该如何处理?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造谣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杭州事件中的受害人吴女士近日发表声明称已委托律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造谣者郎某和何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希望通过维权,对社会上其他怀有不法之心的人起到震慑作用,给类似的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一点点借鉴。

  《荀子·大略》:“流丸止于瓯臾,流言止于智者”。但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智者往往少言,闲人恰恰多嘴。风清气正,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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