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发症是不是医院免责事由?

2020/12/08 13:33:47 查看1008次 来源:马肖萌律师

  【案情简介】

  高某,24岁,2016年7月因干咳前往河北省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左肺下叶癌。其分别于2016年8月、9月在该医院进行全身化疗。2016年10月,高某在该医院接受了右肺下叶全切术。术后又接受两次化疗。2018年4月,高某经该医院门诊诊断为肺癌脑转移再次住院治疗。

  高某在6月1日接受了“经皮肝穿刺胆道造影引流术,胆道支架介入术等”,术后出现严重出血,术后4小时,查胸腹部CT示左侧胸腔大量积液。术后7小时,引流暗红色血性胸腔积液900ml。医院虽为患者实施了两次动脉止血栓塞术,均未能有效止血。高某于6月2日14时去世。

  【代理意见】

  就患者死亡直接原因系肋间动脉损伤致动脉出血,最终失血性休克去世。医院在对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1、高某入院时生化检查就存在低钠、低钙、低氯、低磷血症、低镁血症及二氧化碳降低等电解质紊乱的病情,医院未进行相关电解质纠正。

  2、高某入院时已属癌症晚期,并伴有肺癌多发转移,实施手术也只是姑息处置。医院术前应就手术目的、手术风险、并发症充分告知。

  3、高某术前化验报告已经提示凝血功能异常,其中术前15天,化验报告示:凝血酶原时间16.3秒↑(参考值9.4-12.5秒)、凝血酶原活动度54.0↓(80-160%)、抗凝血酶Ⅲ 65.00↓(83-128%)、凝血酶时间比值1.19↑(0.85-1.15)、D-二聚体3.31↑(0-1.00mg/L)、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测定7.49↑‹5.00mg/L。术前4天化验仍提示凝血功能异常。此种情况下医院为其实施手术,增加了术后出血的风险。

  4、手术记录不详细,对介入穿刺的部位、穿刺的次数及胸腔穿刺注意事项记载不详。这对术后肋间动脉栓塞止血产生不利影响。

  5、术后24小时高某共出血5440ml。按照正常人血液占人体7%-8%计算,患者70KG,正常血液总量为4900ml-5400ml,也就是说术后24小时患者出血量已经达到了极限。医院对患者抢救不及时不到位,抢救中没有从根本上彻底从源头止血。

  【裁判结果】

  高某去世后,高某父母将医院诉至法院并依法申请了医疗过错鉴定。2019年5月,经某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在对高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诊疗过错,与高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分析如下:1、关于高某的死亡原因,虽未行尸检,但是根据送检病历推定高某死亡主要原因是术后严重并发症。2、医院术前对高某病情评估不充分。术前高某的凝血功能已经存在异常,此种情况下实施手术会增加术后出血的风险,属于禁忌症。3、医院告知不充分,高某术前已经是恶性肿瘤晚期且全身多发转移,接受该手术,无法起到治愈效果,仅是一种姑息处置。医院在对该问题及术后可能出现的出血并发症等风险层面告知不足。

  最终法院认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赔偿150215.5元。

  【案例评析】

  并发症是不是医院免责事由?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往往会说不是诊疗过错,而是患者自然疾病转归,属于并发症。并发症是不是医院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因患者不配合治疗、限于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医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其中,并发症并不在法律列举中。

  并发症是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扩大的损害后果,延长了治疗的时间、增加了治疗的费用。如本案中因实施介入手术,出现的肋间动脉出血。并发症肯定是一种损害后果,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就要看其诊疗过错与并发症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具体案件中需要通过病历材料审查医院有无尽到以下义务:1、医院是否已经预见可能出现的并发症;2、医院有无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告知患者或家属;3、医院有无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尽可能的避免并发症;4、医院在并发症出现后有无采取积极的治疗抢救措施。

  本案中虽然高某的死亡原因是术后并发症,但是医院未尽到上述四点义务,应当对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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