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中,后续护理费,应当如何主张

2020/12/23 17:36:43 查看1529次 来源:马肖萌律师

  医疗纠纷案件中,后续护理费,应当如何主张?

  医疗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患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可根据相关证据材料直接予以计算,但在后续护理费的计算上存在较大争议。

  主张部分护理依赖的后续生活护理费用的计算,应考虑以下方面:

  一、护理标准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实践中,多数患者是由其家属照顾的。针对这种情况,若照顾患者的家属有稳定的收入,因照顾患者住院造成了误工损失,则可以主张相应误工损失标准作为护理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主张。若没有稳定收入或者无法证明收入来源的,法院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均收入计算。

  关于护理人数的确定,一般司法实践掌握的除非有明确的鉴定意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通常认为护理人数为一人。

  二、护理级别的确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主张的护理费仅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常常忽视对“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所谓护理依赖,按照公安部下发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规定,是指身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须经他人护理、帮助以维系日常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项目主要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小便始末、大便始末、用厕十大项。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评定项目的得分情况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这就提示我们,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若当事人遭受损害造成的伤残程度较高,需要长期护理时,我们应主动提出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

  三、护理期限的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该规定虽对护理期限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需要法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自由裁量。

  四、赔偿比例的确定。公安部下发的《人体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规定护理依赖赔付比例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该适用范围适用于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程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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