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加盟费后特许人未提供有效经营指导 该怎么办?

2020/12/08 14:30:27 查看1136次 来源:李安国律师

  支付加盟费后特许人未提供有效经营指导 该怎么办?

  法院: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

  “加盟”即“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被特许人将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案情回放】

  小张在网上浏览到了一则招商广告,“加盟**品牌小火锅,一次性投资5万元,一月回本,轻轻松松月赚5万,”并图文并茂地介绍了多名加盟者创业成功的案例。小张拨通了广告上的招商电话,热情的客服马上为小张报名参加了第N期招商大会,接着某品牌策划公司的销售总监亲自上门免费接送小张参加招商大会并提供食宿。招商大会上,多名加盟经营者现身说法,传授成功经验,小张听得信心百倍,当即与该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并支付加盟费5万元。可是,在接下去的日子里,这个品牌策划公司除了通过微信方式发给小张一张店面装修图外,再也没有主动联系过小张。小张觉得不对劲,想到退出加盟。于是他起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并退还加盟费。

  某品牌策划公司到庭后辩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对小张进行过培训、指导,合同约定应由小张自行寻找租赁店铺并办理相关证照,故不同意小张的所有诉请。

  【法院判决】

  上海普陀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品牌策划公司作为特许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两店一年”(即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及备案条件,其特许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瑕疵。且该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为小张提供持续、有效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

  另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换句话说,赋予了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该条款也被成为“冷静期”条款。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虽然对此未作出约定,结合某品牌策划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小张已经使用了该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且小张在合同签订后仅一个月内即起诉要求解除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应当对小张的解除权给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被告某品牌策划公司退还原告小张加盟费5万元。

  特许经营作为商业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现代化的营销模式,其本质是一种授权的契约关系,涉及知识产权的复制与传播。简单来讲,特许经营合同就是一种特殊商业的交易模式,即被特许人以资金换取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经营资源,从而达到双方收益的目的。然而,经营活动自然存在经营风险,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着重考察特许人是否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以及是否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等。

  【法辞典】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案例编写:上海普陀法院 张敏娴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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