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婚前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吗

2020/12/14 07:44:04 查看1212次 来源:曹成律师

  生活中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容易引发财产纠纷,而且发生了纠纷也不容易解决。现实当中争议的财产的类型较多。比如说:房产、车辆、公司股权、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债权、古董以及其他的个人用品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双方争议的财产的类型。那么,男女婚前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吗?

  那同居关系期间到底有没有共同财产呢?答案当然是有。

  同居财产关系,主要是和夫妻财产关系相对应的。我们知道夫妻财产关系是以夫妻共有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管财产来源于哪一方,只要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都是夫妻共有。而同居关系,法律并不特别保护同居关系,在婚姻法出台之前,同居关系叫做非法同居关系,可见当时社会对于同居所持有的态度。对于同居关系态度是否定的一种态度,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以分别所有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以及特殊情形的情况下,财产是谁的就是谁的,不会因为同居关系而转变为共有。

  现实当中争议的财产的类型较多。比如说:房产、车辆、公司股权、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债权、古董以及其他的个人用品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双方争议的财产的类型。因目前的房产价值较高,占家庭资产的比例较重,所以我们举例的时候以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为例来说明同居期间的财产到底是共有还是归个人所有。

  我们按照出资情况的不同,分两种情况进行讲述。

  我们拿小张和小李进行举例。

  第一种类型:一人出资购房的情况。

  1、小张一人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房产应该如何分配?

  小张和小李恋爱并同居,期间,小张出资人民币五百万元购买了深圳的一套房产,登记在小张一人名下。小李没有出资,在双方分手的时候,这个房产的所有权是归小张一人所有的。这是较简单的情形,也就是说,小张和小李之间除了同居之外没有更进一步的关系,双方都是未婚,也没有侵犯到第三人的合法的权益。我们假设情况再复杂一点,小张和小李都是未婚,而且双方都达到了法定的可以结婚的年龄,小张和小李之间也以夫妻相称,并且对外宣称他们是夫妻关系。而同时他们的家人、亲戚、朋友、同事或者共同的一些圈子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就可能被认定为一九八九年最高院出具的司法解释中所讲的非法同居关系,前提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这个时候,按照一九八九年的司法解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小张购置的五百万的房产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共有财产。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同居关系,它不能视为是家庭关系,所以,财产关系按照按份共有去处理。也就是说会考虑小张和小李对于该五百万房产的贡献、出资额去确定双方共有的份额,如果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就由法院来酌定双方各占多少。这讲的是小张出资购房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情况。

  2、小张一人出资登记小李一人名下,房产归属应该是怎样的呢?

  这时候房产归属的认定会考虑小张出资时候的意图是什么,以及小李在接受这个房产时的主观意思是什么?假如小张的意图是赠予小李的,并且赠予是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的,那房产显然是归小李一人所有。如果小张的出资意图是与小李结婚,或者说是上面所讲的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再或者说双方有证据证明房子的购房款就是小张给小李的彩礼。这种情况,可能会认定为房子是共同共有的关系,也有可能认定为彩礼,我们知道彩礼是可以返还的,但返还的是现金,而不是房产本身。这个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实际对双方的价值的影响上差别都是非常大的。

  3、小张一人出资登记在小张和小李双方的名下,房产应该怎么分配?

  这个时候,法院基本上都是考量房产登记的情况,如果登记为共同共有,会考虑小张的出资;如果登记为按份共有,基本上都是以登记为准来去析产。理论基础就是说,小张赠予了小李这个份额。这是第一部分,小张一人出资登记在小张名下、小李名下或者是双方名下的房产的归属问题,以及如果析产的话如何析产的问题。

  第二种类型,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权利归属以及析产的问题。

  1、双方通过出资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下。

  不管双方出资的比例多少,基本上都会按照登记的情况进行析产。比如说,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假设小张出资的比例较高,但登记的比例是百分之四十;小李的出资比例较低,但登记的房产的份额是百分之六十。这时候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析产的时候,也基本上会按照登记的份额来进行析产。其理论基础是视为小张对于小李的赠予。

  如果是登记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因为共同共有它的法律含义是不区分份额的所有。但如果双方仅仅形成的是同居关系,并没有步入婚姻的情况下,在析产的时候应当会考虑双方的出资的情况。如果一方出资较多,另一方出资较少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来进行析产。也就是说,如果小张出资百分之六十,小李出百分之四十的情况下,房产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房产的分割应当是小张占百分之六十,小李占百分之四十。当然在析产的过程当中,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相应的房产价值的补偿。

  2、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假如说,小李和小张一起购买了一套房产,首付的资金是一百万元,其中小张出资七十万元,小李出资三十万元,房产登记在小李一人名下,房屋的按揭贷款由小李一人偿还,双方尚未谈婚论嫁,但却因三观不和而闹分手。小张提出,双方购买的房产应当百分之七十归小张所有,百分之三十归小李所有。小李提出房产是小李一人购买跟小张没有关系,小张出资的七十万元是小张自愿赠予小李的,赠予已经完成,小张无权要求返还这笔钱,更没有权利要求分她的房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依照法律规定如何进行判断呢?我们还是要考虑双方在购买房产时候的意图是什么。如果双方签署了书面协议进行约定的情况下,那就按照双方的书面协议;如果双方没有签署书面的协议,那这时候双方就应当对其主张进行举证。比如说小张主张,这是一个共同购房的行为,就主要要看他是否参与了购房,是否签署了购房的协议,是否双方实际居住在该房产;小李主张这是赠予的情况下,就要证明这个赠予是如何发生的,最终由法院来判定哪一方的主张更加可信。法院认为哪一方的主张更加可信就会采信哪一方的观点。所以,这种情况是最复杂的一种情形,最后的结果可能是按份共有,也可能是赠予,还有可能是直接返还其出资的金额。

  所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其法律适应可能是适用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可能是适用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自己团队经手的一个案件,其大概的情形是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了一个孩子,生完孩子之后,双方就分手了,分手之后前几年也没有联系,等到孩子上小学的时候,女方就找到男方说,你看我现在条件也不好,孩子要上学没有学位,你新买的房子是带有学位的,让孩子去你那上学吧。男方一想也就同意了,毕竟是自己的孩子,他同时也说服了他当时的女朋友,现在的太太来接受这个孩子,跟他一起抚养。相当于说男方跟他的现任太太承担了抚养这个孩子的主要的义务。但是因为孩子生活在这边,之前的女朋友也会经常来看望孩子,并且为了让孩子就读高中时有一点录取的优势,男方也同意把前任女朋友的户口转到他们的房产名下来。结果孩子没有考上高中,双方都非常不愉快,然后双方就去法院去拿了一个调解书,明确孩子由女方抚养。他们的协议是这样签署的,双方自什么时候开始同居,到什么时候解除同居关系,孩子由妈妈进行抚养,每月男方要支付抚养费多少钱。签署了协议之后,女方就搬走了。不久之后,男方接到了法院的传票,竟然是前任女朋友来起诉他,要求分割他一半的房产。而在法院的庭审当中,该男方也没有告诉法庭,他已经和他的现任太太一起生活,也没有告诉法庭,他和现任太太已经生了孩子并生活在这个房子里,房子的出资跟他的前任女朋友完全没有关系。仅仅是回应法庭这个房子跟他前任女朋友没有关系,法院就认为这是一个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女朋友又举证证明了在同居期间支付了款项并和男方经济往来频繁,以此判决该房产归男方和他的前任女朋友一人一半。本人认为这个判决是有问题的,还有一些事实尚未查清,所以这个案件还在再审的过程当中。

  分享这个案例,想跟大家说明的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远比夫妻财产关系要复杂的多,稍有不慎可能导致自己不想看到的一个结果,同居关系毕竟不是一种稳定的关系,可以随时分开,救济途径也比较窄。所以建议大家在同居期间购置重大资产的时候一定要三思,如果做出了决定,也要详细规划签署书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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