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胰腺癌后还给患者行疝气手术,赔了20多万

2021/01/12 11:15:53 查看1180次 来源:林楚伟律师

  案情介绍

  2016年12月20日,患者赵某因"前右腹股沟可腹性包块1年"就诊于被告某市某医院,诊断:右腹股沟疝。被告告知患者需手术治疗,赵某遂办理入院手续。当天,被告予赵某行术前CT检查时发现胰尾占位病变,性质待定。但被告仍告知赵某疝气手术可继续进行,并于2016年12月21日上午9点30分予赵某行腹腔镜经腹膜前无张力修补术。术后赵某身体恢复欠佳,出现一系列消化道不适症状,如腹胀、呕吐、乏力等。12月26日被告予赵某安排出院,但出院当天赵某又因急性消化道出血再次至被告医院住院,被告医院予赵某护胃、止血等治疗后赵某有所好转于30日出院,出院嘱托至肿瘤医院进一步检查。赵某于2017年1月5日就诊于某医大医院肿瘤内科,并住院治疗,诊断:1.肠梗阻,2.消化道出血,当天由某医大医院直接转入沈阳二0一医院,1月9日上午赵某再次转入某省肿瘤医院,诊断为:1.肠梗阻,2.胰腺癌,3.多器官功能衰竭,4.中毒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患者赵某家属)认为被告某市某医院存在过错,导致赵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赵某术前CT检查已提示存在胰尾占位病变,根据后续治疗情况,为胰腺癌,但被告医院不但不予赵某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反而继续给赵某行疝气手术,然而赵某疝气已有一年之久,且为可复性疝气,无紧急手术必要,正是因为被告已有予患者行不必要的疝气手术,加速了赵某的胰腺癌病情,导致消化道出血、肠梗阻等一系列疾病发生,赵某术后18天死亡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告医院的过错行为所致,赵某的死亡与被告医院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认为被告医院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赵某的人身权益,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根据患者赵某手术前检查情况及以后病情演变,我院对患者赵某腹股沟疝手术治疗的时机选择不当,我院愿意承担部分责任,该责任仅限于腹股沟疝手术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等;但根据患者整个病情演变情况分析,患者的死亡主要是其患胰腺癌晚期并发肠梗阻,家属拒绝手术无有效治疗方法而终致中毒性休克、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并非腹股沟疝手术治疗引起的,医院的过错与赵某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对赵某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某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某市某医院在接诊赵某后行术前CT检查已发现胰腺有占位病变,考虑胰腺癌的可能,医方在考虑并存恶性肿瘤的情况下,予赵某行腹股沟疝手术,手术时机选择错误;医方予赵某所施外科手术有加速胰腺癌疾病进展、促进并发症发生的机理;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赵某因胰腺癌死亡,该后果与医方的过错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该对赵某2017年1月9日因胰腺癌临床死亡的后果负一定的责任,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赵某自身晚期胰腺癌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患者赵某因“前右腹股沟可腹性包块1年”到被告某市某医院就诊,医患关系成立。本院经原告申请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在2016年12月20日的放射影像学检查结果中已经考虑到患方(患者赵某)有可能患“胰尾部占位性病变,考虑为晚期胰腺癌“,被告医院存在手术时机选择上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赵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赵某自身晚期胰腺癌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参考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医院承担40%的责任比例。

  判决结果

  被告某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共计265062.58。包括:医疗费2580.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护理费646.80元;交通费800元;死亡赔偿金167966.40元;丧葬费1250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鉴定费6000元。

  笔者提醒

  1.疝气手术与胰腺癌晚期导致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吗?

  不可否认,本案中患者行疝气手术与一系列消化道症状(胰腺癌)有着时间上的密切关系,但对于有一年多疝气病史的病人而言,就诊一般是因病情变化如原有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症状,这种病情的变化是疝气所致还是胰腺癌所致呢?所以林律师认为疝气手术与一系列消化道症状并无因果关系,而是在胰腺癌症状逐渐出现的时候,医院错误选择了疝气手术时机。那疝气手术与胰腺癌发生发展有因果关系吗?从医学逻辑来讲,这种因果关系太牵强,因为疝气手术只对腹壁进行修补,并不损伤消化系统,而且该手术创伤较小。所以林律师认为疝气手术与胰腺癌导致的死亡也并无明显因果关系。

  2.为什么医院仍然被鉴定有过错责任呢?

  司法鉴定机构虽然作为一个专业评价机构,以行业技术规范、标准为参考作出鉴定结论,但也不可否认其带有解决争议、纠纷的功能。本案中医院的过错非常明显,如果该过错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而不承担任何责任,难以平息争议、纠纷。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纠纷发生?

  本案中,医院纯属没事找事,明明考虑胰腺癌晚期还予患者行腹股沟疝手术,违反了治疗原则。按照指南推荐、医疗原则进行诊疗非常重要,因为这些指南、原则的制定本身就是为了更好的治疗疾病,提高生存率、降低意外风险的。医疗上,不能心存侥幸,要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心存敬畏。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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