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遗失病检结果,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021/01/18 11:04:02 查看6840次 来源:林楚伟律师

  案情介绍

  2016年5月13日患者杨某于被告某市医院门诊行超声检查,诊断为胆囊息肉。为求诊治杨某于2016年5月18日入住被告医院,被告医院于2016年5月19日予杨某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手术,术后行病理检查,病理结果提示:胆囊粘膜下及肌层恶性肿瘤,细胞分化较差,考虑低分化腺癌,恶性淋巴瘤不除外,建议免疫组化明确诊断,切缘净。杨某共住院治疗5日,但出院时被告医院未告知杨某病理检查结果。2017年3月2日杨某在临河区体检中心体检时,彩超诊断:脂肪肝(中度),胆囊切除术后,腹主动脉右前方实性结节,考虑源于后腹膜,建议CT增强。2017年3月27日,杨某就诊某市肿瘤医院,对被告医院的手术病理切片进行诊断,结果:“患者为胆囊神经内分泌癌,可见坏死、脉管癌栓,侵犯全层”。但此时已全身多处转移,为恶性肿瘤晚期。杨某因病于2017年11月11日死亡。

  原告(杨某家属)认为被告某市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杨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杨某生前因胆囊息肉在被告某市医院住院治疗,并做了胆囊切除手术,手术后并未接到相关病理切片报告。杨某又于2017年3月2日在临河区体检中心检查出腹主动脉附近淋巴结肿大,但此时离从被告医院出院已有9个多月,后经杨某家属到被告某市医院取得当初手术时切除的病理切片,去某肿瘤医院做切片化验,结果显示为胆囊神经内分泌癌。由于当时被告医院的错误诊断和治疗,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杨某死亡,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杨某生前于2016年5月13日我院门诊超声查上腹部,诊断为胆囊息肉,有手术适应症,具备手术指征,于5月19日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手术,术中发现息肉局限于胆囊内,胆囊床及肝脏未发现明显异常,术后患者恢复良好,术后三日出院。按病案管理规定,出院后的病历资料需要在三日内向病案科归档,该期间病理结果尚未回报,由于时间差导致患者的病理报告未能及时存放到病历资料中,该疏忽我院不否认。但杨某病理结果提示:胆囊粘膜下及肌层恶性肿瘤,细胞分化较差,考虑低分化腺癌,恶性淋巴瘤不除外;又根据某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对我院手术病理切片进行诊断,结果:“患者为胆囊神经内分泌癌,可见坏死、脉管癌栓,侵犯全层”;说明杨某当时所患癌症分期已晚,恶性程度高治愈率差,预后风险难测,即使当时进行相关的治疗,未必能达到预期治疗目的。杨某最终因癌细胞多器官组织广泛转移扩散导致死亡,根本原因是由于杨某自身癌症疾病的严重程度所决定,我院存在的病历管理漏洞及未尽到说明告知的过错,与杨某自身疾病所带来的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也给出了相对客观的评判,因此原告对全部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依据。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患者杨某死亡后,经家属申请、卫健委委托于2017年12月14日由某区医学会对杨某与被告某市医院的医疗事故争议组织鉴定,2018年3月14日某区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患者杨某死亡与医方的过失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医方对于大于1厘米的胆囊息肉有恶变的可能认识不足,未给予足够重视;医方病历原件中无病理报告,其医院管理存在缺陷;医方在患者出院后,未及时通知患方家属病理结果,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结论为本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原告(患者)杨某因发现胆囊息肉到被告某市医院就诊,医患关系成立。本案诉前已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程序合法,本院采纳鉴定意见:被告对于杨某的胆囊息肉有恶变的可能认识不足,未给予足够重视;被告病历原件中无病理报告,其病历管理存在缺陷;被告杨某出院后,未及时通知患方家属病理结果,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本院采纳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本院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某市医院对三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30%的责任为宜。判决被告某市医院赔偿三原告合理损失209905.37元。

  笔者提醒

  1.漏诊、误诊恶性肿瘤的医疗纠纷非常多。

  目前检查恶性肿瘤的手段非常多,特别是各种影像学检查,但影像检查只能提示肿瘤可能,而确诊恶性肿瘤的方式只有一个——病理检查,病理检查又不方便进行,必须取相应组织进行病检,而且也存在检材不准的可能(即病检组织非肿瘤组织),因此,漏诊、误诊恶性肿瘤的情形非常多,也容易产生医疗纠纷。本案中,因为医院管理程序上的问题,导致医院漏诊患者胆囊恶性肿瘤,最终引发医疗纠纷。

  2.漏诊、误诊恶性肿瘤,医院一定承担赔偿责任吗?

  从林律师办案经验来说,其实漏诊、误诊恶性肿瘤医院承担的责任都非常小,甚至没有责任。这是因为漏诊、误诊恶性肿瘤只是延缓了治疗,该延缓与患者损害是否构成因果关系或因果力大小都要根据医疗过错发生时的病情来确定,如果漏诊、误诊恶性肿瘤的时候已经为恶性肿瘤晚期,无有效治疗的话,医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漏诊、误诊恶性肿瘤后,经有效治疗患者治愈,那医院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医院漏诊、误诊恶性肿瘤后错过了有效治疗,才根据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而且这种责任一般都不超过次要责任,因为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恶性肿瘤本身。

  3.医院漏诊、误诊恶性肿瘤患者并不好维权。

  漏诊、误诊恶性肿瘤的医疗过错并不难举证,患方难于举证的是损害结果,因为目前并没有诊断恶性肿瘤的损害标准,如伤残等级,一般只有在患者死亡后才能举证损害结果——死亡。所以如果是患者本人作为原告,一般这种医疗纠纷官司很难将司法程序顺利走完。

  4.医院如何避免上述纠纷发生?

  本案医院缺乏责任心、病案管理混乱是漏诊、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病人出院后,医院的工作并没有结束,出院后随访仍是一项必须而且重要的工作,特别是慢性疾病、不能经一次治疗痊愈的疾病,做好出院嘱托、随访工作非常重要。同时患者重要的医疗文书一定要保管好,这往往关系着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必要时应当及时提供给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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