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不等于劳动能力鉴定

2017/07/11 10:36:03 查看153967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司法鉴定不等于劳动能力鉴定

  对于劳动能力鉴定,有些工伤职工还不是很清楚,究竟哪里种鉴定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准确来说,哪一种鉴定书是可以获得工伤赔偿的?

  笔者遇到过这样的一个案例:赖某民在2015年7月12日因工受伤,后来他自己本人去申请工伤认定,在等待认定结果的过程中,公司对他说,认定的时间是两个月,不如撤销掉,由公司直接带你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赖某民觉得公司是为他着想,一片好心,便听从了公司的“好意”。2016年1月26日鉴定结果出来是10级,参照的标准是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致残等级》标准 ,鉴定书见下图:

  赖某民拿到鉴定书找我叫我如何计算工伤赔偿标准,他说公司只愿意赔偿30000元,他觉得少了,不心甘。我看了他的鉴定书,对他说,你和这种鉴定书不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如果拿着这样的鉴定书走法律程序的话,是会败诉的。赖某民搞不懂,东莞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机构是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现在他拿到的鉴定意见书也是在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为什么拿着这样的鉴定书去打官司是输的呢?我随后拿出了只有一张纸的劳动能力鉴定书给他看,他才明白,原来是要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章!只有这样的鉴定书才可以打官司得到胜诉的结果。随后为他走正常的途径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2016年5月19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他的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

  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裁决支持61607元赔偿金。用人单位没有起诉,劳动者已经全额赔付到位!

  律师观点评析:

  工人发生工伤后,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先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再申请劳动能力能力鉴定,取得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后,去指定的鉴定地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等鉴定结论出来,再去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鉴定结论。严格按照上面的程序领取的鉴定结论,是有法律效力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以及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伤康复确认等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医疗卫生专家库的设置办法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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