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2021/02/03 06:57:10 查看314573479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邱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案情:被告人邱某在担任上海市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主任期间,于20181月至9月期间,在审批相关发票时,发现本单位通过桦烨公司代发代缴的非编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保金、公积金等相关钱款未经其审批已由医疗急救中心财务科提前划转给桦烨公司,并且划转的金额远超合同约定按月划转的金额,根据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上述款项的支出,需由单位主任负责审核签发。被告人邱某在明知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资金存在重大失控风险的情况下,仍未按照规定予以制止,严重不负责任,致使20181月至9月医疗急救中心将全年代发代缴的钱款共计11,070,800元拨至该单位财务科科长张某某实际控制的桦烨公司,其中9,792,280元被张某某挪用,至案发前尚有3,830,115.25元没有归还。被告人邱某在担任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全面负责该单位各项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某的请托,同意其侄子金某某经营的上海繁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天公司”)继续向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供应医用耗材。被告人邱某于2017年春节至20185月期间,多次收受张某某给予的贿赂,共计现金5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邱某于201810月期间,在宝山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谈话,交代了因其工作不负责任失职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又查明,被告人邱某在案发后已退出了其受贿所得赃款5万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邱某主动弥补其所在单位的经济损失10万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受贿罪,于20193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邱某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已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依法予以没收。邱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身为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主任,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财务审批、监管制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又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邱某在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了自己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所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邱某认罪、悔罪,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弥补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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