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前的上月才上班1天,工伤赔偿基数按3854元计算

2017/08/12 21:08:46 查看154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受伤前的上月才上班1天,工伤赔偿基数按3854元计算

  王某于2016年11月30入职一家公司做五金模具操作工,2016年12月9日下午工作时不慎受伤(右手拇指末端撕脱性骨折)去医院拍片后做简单伤口包扎处理没有住院,公司派人一同前往并支付医药费用。

  2017年3月20日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程序,随后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理由与2017年3月22将他辞退,公司人事专员说辞退后社保缴费不能停,要从他工资里面扣除后面三个月的社保费用(公司那部分也要从他的工资里面扣除)。

  如果他不同意,公司将不会在他的工伤申请书上面盖公章,还让他写了一份申请书,内容是他自愿让公司帮他继续缴社保的。

  从出厂到现在他都没办法找到工作,因为社保没停,模具操作属于高危险职业,别的公司要停保后才可以入职,2017年6月12日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鉴定结果是十级。

  由于他在受伤的11月份上班才一天,月工资数额无法确定,公司方面说在这种情况下是按1510元来计付的,赔偿款在1.8万多元。但是王某却认为过低,不同意。遂委托笔者代理。

  7月3日向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我方的观点是按东莞市的社会平均工资3854元来赔偿,这样就可以比公司愿意给的赔偿数额多出近3万。

  2017年7月31日,仲裁庭裁决公司需要向王某支付赔偿金46864元。

  律师观点分析:实践中,有好多的劳动者在上班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下,就发生了工伤,在这种情形下,对于受伤前应该按什么标准来计付工伤保险赔偿基数,是争议比较大的一问题。笔者认为,如果不是明确了工作岗位,只是普通员工的话,则应按当地的社保平均工次是比较合理,所以仲裁庭采纳了笔者的观点。

  法律依据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 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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