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门内开改外开,邻居起诉要求恢复原状 是小题大做还是合理维权?

2021/02/07 13:47:56 查看211次 来源:张忠明律师

笔者前段时间代理了一起由于入户门开合方向引起的民事纠纷,仅仅因为一扇门就欲对簿公堂,笔者在刚开始接到委托人咨询的时候也确实有些无法理解。

 

委托人李先生于2018年购买了本市某小区XX单元803室的房屋,并在2019年年底搬入该房屋居住。李先生所在的楼层共有三户,李先生的803室位于楼道的一头,801室则位于楼道的另一头,两户的大门相对,同楼层的802室位于楼道中间偏李先生家一侧,入户门面向电梯口,所在平面与李先生家及801室的入户门所在平面成直角。该小区建成时,根据设计规划楼道两头房屋的入户门为外开,楼道中间户的房屋入户门为内开,但随着业主的陆续入住,由于入户门内开占用了较多的室内空间,部分中间户业主开始将入户门的开合方向由内开改为外开。

 

20205月,李先生家隔壁的802室开始装修,一开始李先生并未提出任何意见,毕竟自己的新家也是这样一步步过来的,但随着有一天发现802室的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且外开的方向还是对着自己家一侧,李先生坐不住了。自己一家人进出必须要经过802室门口,这样一改使原本就不宽敞的楼道在802室每次开门时更显拥挤,李先生当即与802室业主进行沟通,希望对方将入户门恢复原状,但对方却以同一幢楼里已经有部分业主进行了同样的改动,且这种改动对李先生家的影响微乎其微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请求。此后李先生又多次与802室业主交涉,但对方始终不予理睬。

 

李先生无奈之下只能寄希望于法律途径,并找到了笔者。当初次听到李先生的介绍时,笔者也觉得李先生有些小题大做,而且如果单以妨碍通行来说,802室的入户门关闭是常态,而进出需要开门的情况通常时间短暂,此时如果李先生家无人通行,也不存在影响通行的情形。只有在802室开门进出的同时也刚好李先生家有人通行才有可能发生影响通行的情形,通常不会形成持续的确定的妨碍通行的事实状态。因此,笔者给李先生的首次回复是偏不乐观的,也建议李先生再次与对方沟通,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尽量协商解决。

 

但半个多月后,李先生再次联系笔者,说对方态度强硬没有任何协商的可能性,且在802室的入户门改造完成后他发现如果两家入户门同时开启到一定角度,就会出现“打架”的情况,两家的入户门均无法完全开启。

 

笔者在到现场查看后决定接受李先生的委托,代理该案件并向法院起诉。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的第一反应也是认为仅仅因为一扇门开合方向的改变就认为对方侵害相邻权有些牵强,且我国现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均没有对专有住宅房门的开门方向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法官最初认为只要802室在进出开门时加强注意义务,确保相邻方的安全顺畅通行即可。

 

但律师提出本案不是单纯的妨碍通行问题,并向法官展出了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经法院实地勘察,802室与李先生家的房屋公共楼道宽度约为1.3米左右,两户相邻的门框之间宽度约为1米左右,楼道内的采光比较暗,在802室与李先生家的入户门同时开启时,双方都有使用不便的情况,尤其对李先生家而言,如果两家同时开门,李先生家入户门前几乎没有光线,可能给老人、小孩造成安全隐患。法官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后在法官的调解下,802室业主自行将入户门恢复为内开方式,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笔者在此特别提醒大家,俗话说“邻里好,赛金宝”,好的邻里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202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相邻关系也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因此,大家在对房屋等不动产进行建造、改造、修缮前请告知相邻权利人,如果对他人的相邻权可能造成妨碍的,还需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提前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并注意留下书面材料,以免之后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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