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件,两本内容不同的裁决书

2017/08/28 21:25:48 查看162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一个案件,两本内容不同的裁决书

  陈某于2016年7月7日入职惠州市某钢结构公司处工作,职务为电工主管,公司没有依法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6年9月12日陈某在车间维修线路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右脚及全身多处骨折,后经送东莞市桥头医院治疗,2017年1月4日,经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2017年2月23日,经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拾级。

  2017年6月13日,陈某已经提出与钢结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钢结构公司不愿意按法律规定支付工伤赔偿款,于是便在网上找律师。

  在了解了笔者是专业从事劳动工伤方面代理的律师后,经过与其他的律师作比较,决定委托笔者申请劳动仲裁。

  2017年8月8日,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仲裁委作出裁决钢结构公司需要向陈某支付工伤赔偿款80470元。

  令陈某兴奋的,这次裁决为终局裁决!还有更兴奋的,仲裁委又给了一本裁决书,裁决公司要向陈某支付不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8679元。两项赔偿款合计为129149元。

  律师观点分析:为什么一个案件会有两本截然不同结果的裁决书呢?原来,仲裁是有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之分的,本案二倍工资部分是非终局裁决,而工伤部分是终局裁决,仲裁委出两本裁决书,是为了方便以后劳动者就工伤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执行立案时,是需要提交终局裁决书的原件的!而非终局裁决部分用人单位在不服的情况下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而终局裁决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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