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哪些主要义务和权利?

2021/02/23 19:04:54 查看195次 来源:李学英律师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哪些主要义务和权利?

  (1)费用负担义务。《民法典》第952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合同中,行纪的活动经费,如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行纪人自己负担。只有当行纪合同履行完毕时,才能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2)妥善保管义务。《民法典》第953条规定,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对于自己为委托人购进或者出售的物品,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进行妥善保管。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物品损坏灭失、缺少、变质、污染,行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遵从委托人指示的义务、特殊情形下的处分权。行纪人是为了满足委托人所追求的经济利益而为其处理事务的,所以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条件完成行纪事务。《民法典》第954条规定,在行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物在委托人交付给行纪人的时候,已表现出有瑕疵或者根据物品的性质容易腐烂、变质的,行纪人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有义务及时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对委托物进行处分。但当行纪人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时,如果不及时进行合理处分,就会使委托人的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行纪人有权以合理的注意来处分委托物。

      4)介入权。《民法典》第956条规定,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实施行纪行为时,有权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

  (5)提存权。《民法典》第957条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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