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0 12:36:03 查看1207次 来源:刘婉芬律师
一、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夫妻双方通过诉讼离婚,而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一般会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决定抚养权的归属,具体使用原则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可要求随其生活,一方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商轮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8、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二、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抚养权的归属一旦确认下来,那么对于不用抚养小孩的一方则需要面临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小孩的抚养费应该给付多少、怎么给付、给付到什么适合才可以不用再给付?这些都需要法院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却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8、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
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符合下列情形时,应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与子女共同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以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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