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工人建房和发包给他人建房区别竟然如此之大?

2017/10/31 16:28:47 查看971次 来源:刘婉芬律师



  最近接到一起因为农村建房装修摔伤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我方是本案的受害人,在为雇主提供房屋装修的过程中因为雇主提供的模具不符合承重要求,导致其从三米多高的模具上摔下造成十级伤残。本来是一件很简单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签订雇佣合同,随着对案子的深入研究发现,案子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对于这两种关系的认定关乎到我方当事人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

  由于没有签订合同,我方只能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部分通过收集所得的证据主张双方成立雇佣关系,而对方律师却一直主张双方成立的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那么双方成立的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到底有什么区别?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又会有什么影响?

  什么是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一般是指雇佣人与雇工约定,雇工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

  雇员在为雇主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或致使第三人受伤,责任该任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什么是承揽关系?

  承揽法律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致使第三人受损定作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有什么区别?

  1、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定作人无权干预定作人的工作;

  2、工作的性质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提供劳务,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

  3、是否须独立完成工作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部分工作交付给第三者完成;

  4、风险能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可利用提高商品价格,采用保险或利用劳动力价格优势等方式,将雇佣关系中产生的各种风险转嫁给社会,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则无法通过提高商品价格转嫁风险,也很难通过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社会;

  5、确定价格的基础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获得稳定的报酬数额。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构成不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分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

  通过上述对两者关系的分析,大家应该可以知道为什么我和对方律师会对两种法律关系认定如此坚持了吧!因为一旦认定双方成立的是承揽关系,那么我方当事人可能连一毛钱的赔偿金都拿不到。而一旦认定的是雇佣关系,你们对方当事人则会面临支付巨额的金钱赔偿!而本案的一审,本律师通过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及利用对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说辞漏洞成功让法官取信本人的代理意见,最终以认定双方成立雇佣关系而结束!

  那么在雇人建房过程中或给他人发包工程时如何才能避免上述的情况发生,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本律师建议:

  1、不管是约定雇佣还是约定承揽,双方都应该在协商一致时签订书面的合同;

  2、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保留双方协商如何提供劳务过程的聊天记录或录音,或在第三方见证人的见证下协商;

  3、注意保留双方的日常工作交流记录;

  4、出事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及时就医,保留好相关的报警回执及医疗记录;

  当然不管签的什么合同,在工作过程中注意自身的安全,不冒险作业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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