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竞业限制?

2021/03/09 16:26:05 查看200次 来源:刘堂律师

在劳动领域,劳动关系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演化出了保密义务,进而发展为竞业限制制度。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那么,关于竞业限制,你又了解多少呢?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上述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过,竞业限制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劳动者,关于竞业限制有以下两方面限制:

1.人员限制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若不属于上述人员,是不适用竞业限制制度的。

例如,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在[(2019)苏0404民初4184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被告不属于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否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双方存在争议。结合被告的岗位职位、收入水平及在原告处的工作时长,被告不宜被认定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原告亦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属于适格的竞业限制人员。故原、被告签订的《员工保密合同》当属无效,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时间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约定超过两年,超过部分则约定无效。

例如,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闽02民终4474号]判决书中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黄君于2012年2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现黄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已届满。因此,公司要求黄君停止竞业行为以及继续履行《保密协议书》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违反竞业限制的后果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例如,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苏06民终3538号]判决书中认为:

根据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调整。王某震违反《利益冲突回避协议书》约定,某公司要求王某震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一审判决支持违约金并无不当。关于违约金数额,因某亚公司对其实际经济损失未能举证,且案涉相关交易均支付了对价,双方协议约定的5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一审综合全案,酌情支持违约金2000元并无不当。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京03民终16349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上诉人公司主张杜峰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故不同意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对此,上诉人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杜峰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公司与杜峰签订了《离职协议书》,其上明确约定公司支付杜52411元补偿金,公司主张已向杜峰支付部分补偿金,但对此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向杜峰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结语

《劳动合同法》创设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同时还规定了该种保护的限制条件,以便平衡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劳动权。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维护利益的基础,而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因此,不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来说,了解竞业限制制度都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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